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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問:我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已經支付了一半購房款。等到交房時纔發現,開發商已經將房子賣給了別人並且已經拿到了房屋所有權證。能要求賠償嗎?
北京市京華律師事務所田軍律師解答:根據《物權法》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方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因此,您可以主張解除與開發商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並最高可以主張開發商『雙倍返還』已付購房款。
本報記者李川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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