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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女士將自己的一套回遷房轉讓給劉先生6年後,因房屋價格飛漲,不協助辦理過戶,結果被告上法庭。記者昨天獲悉,雖然房產證上注明『按經濟適用房管理』,但市二中院終審判決該類房屋並非經濟適用房,也不是法律規定強制禁止交易的房屋,因此判令陳女士協助辦理過戶。
2002年,陳女士家的平房被拆遷後,拆遷單位以低價賣給她兩套紫南家園房屋的形式進行拆遷補償。由於無力支付房款,陳女士於同年10月,口頭約定將其中一套87平方米的房子轉賣給劉先生,劉先生支付陳女士26萬餘元的房款和2萬元的『轉讓費』。
劉先生說,產權證辦下來後,該房產證上注明『該房屋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他多次與陳女士協商辦理房屋產權過戶,但陳女士拒不同意。他要求陳女士繼續履行合同,將房屋產權過戶給他。
市二中院認定,雖然房產證上寫有『按經濟適用房管理』的字樣,但該房屋並非經濟適用房,並非是法律法規強制性禁止交易的房屋。劉先生與陳女士達成的口頭房屋買賣協議,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劉先生要求陳女士協助其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應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