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今日起,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地方稅務局等部門的多項新規同時執行,其中包括調整本市公積金繳存基數及調整公積金個稅扣除標准的重點內容,將給市民使用公積金帶來新的變化。
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宣布,從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由2008年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調整為2009年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2010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低於本市現行最低月工資標准,即920元,不得超過本市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即11193元。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保持不變,仍為各11%。單位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間新錄用和新調入的職工,調整後的繳存基數為自錄用或調入之月起至2010年6月的月平均工資總額。單位還可根據自身經濟狀況,申請提高2010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繳存比例最高為單位和職工各15%。企業前兩年連續虧損,且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低於當年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的60%(2008年、2009年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的60%分別為2079元、2239元),可申請降低2010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和職工最低不得低於各5%。單位申請提高、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須經本單位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工會)討論同意。
與此同時,本市地方稅務局今起正式調整住房公積金和補充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扣除標准。對單位和個人按照本市規定的比例和不超過11193元繳存基數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比例和標准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與此同時,對單位和個人在本市規定的比例和不超過11193元繳存基數內實際繳存的補充住房公積金,不計入個人收入;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