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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電顯示:2005年我買了一套30萬元的商品房,其中貸款20萬元,產權登記在我名下。我2006年結婚,婚後並沒有和妻子進行任何財產約定,而且房貸一直都是我在用薪水還。最近我們正在鬧離婚,老婆說房子是共同財產,她應享有一半份額,我認為房子應該屬於自己的個人財產,對嗎?
陳先生
長沙市司法局12348法律維權專線律師答復:根據《婚姻法》,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然視為個人財產,同樣的按揭貸款也為其個人債務。因此,該房屋應當屬於丈夫的個人財產,其銀行還貸應當屬於個人債務,而房屋的昇值部分基於這一理由也應當屬於丈夫個人所有。
但是,如果陳先生無法證明雙方之間的財產有所約定的話,那麼配偶就被視為參與了貸款的清償,盡管不改變個人財產的性質,陳先生還是應該歸還妻子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的數額中的一半,並對相應的房屋昇值部分(共同貸款數額所佔的房屋昇值部分)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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