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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擬對住宅開征房產稅消息紛傳之際,一位接近國家稅務總局的專家透露,國家稅務總局可能將在5月20日之前出臺一份關於擴大房產稅征收范圍的文件。新的辦法將是直接對原有房產稅范圍進行擴大,並提出可操作執行的辦法,具體房產稅的認定工作,可由各地政府根據具體情況來執行。(5月14日《21世紀經濟報道》)
隨著國家對房地產市場調控力度的加大,對房產征收物業稅被認為是遏止投機抑止房價過快上漲的有效手段。然而,由於征收物業稅涉及新稅種的設定,按照現行法律規定需要立法機關通過立法程序來進行,耗時費力,短時間內無法完成,難以為樓市『退燒』所用。為此,有聰明人士就想到一個規避立法的『好』辦法,即運用已有的房產稅法規,只要稍作擴大解釋就可以對居民的多套住宅征收有『准物業稅』之稱的房產稅,從而為本輪嚴厲的房地產市場調控所用。
的確,房產稅是一個既有稅種,是國務院行政法規於1986年設定的。這個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法規規定,對『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按照這個規定,如果要對個人的多套房產征收房產稅,只需對『非營業用房產』進行擴大解釋就可以達到目的,並不需要對暫行條例進行修改。也就是說,如果用房產稅替代物業稅的話,既不需要啟動人大的立法程序,也不需要啟動國務院的修法程序,只要國家稅務總局的一個紅頭文件,就一切OK。
固然這種『靈活』運用法規的聰明纔智令人贊嘆,但即使它能成為控制房價過快上漲的『救命稻草』,我們應該為此輕易地規避立法嗎?
在我看來,1986年制定的《房產稅暫行條例》不僅因時過境遷已失去了繼續存在的合理性,而且也因我國立法的變化已失去繼續適用的合法性。眾所周知,這部稅法的合法基礎源於198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一個授權決定,即1984年9月18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改革工商稅制發布有關稅收條例草案試行的決定》。自那以後,國務院制定了多個稅收的『暫行條例』,許多稅種因此而出現,開始了我國長期的『政府定稅』的改革轉型時代。2000年制定並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明確規定,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也就是說,涉及稅收等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不過,該法同時也規定,全國人大以及常委會有權作出決定,對尚未制定法律的事項,授權國務院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雖有禁止授權事項,但稅收卻不在此列。至此,《立法法》的實施,並沒有對房產稅暫行條例的合法性造成威脅。
然而,到了2009年6月這一形勢發生了根本性轉變。6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法律的決定》,決定從當日起廢止1984年9月18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改革工商稅制發布有關稅收條例草案試行的決定》。這就使包括房產稅暫行條例在內的許多稅收法規的合法性受到影響,它要求國務院盡快將依據授權決定制定的稅收法規提交全國人大審議制定為法律,至少不能在原有基礎上隨意擴大授權立法的適用范圍。這也符合《立法法》的基本精神。從這個意義上講,國務院雖不能及時提請全國人大制定新稅法,但因為沒有了授權也不能自行修訂了,最多只能維持法規現狀。
總之,我們充分理解立法程序的繁瑣性,但在房產稅暫行條例合理性和合法性都存疑的情況下,繼續擴大其實施范圍恐怕是不合適的。同時,為某個具體的短期目標而刻意規避立法的做法,顯然也不符合我國依法行政和法治國家的建設目標。(李克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