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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價節節攀昇,二手房買賣中臨時加價、甚至毀約的現象時有發生。最近,歷城區一房主簽了合同之後,寧可賠雙倍違約金也不願賣房,後來這事竟鬧到了法庭上。
近日,負責審理此案的歷城區法院華山法庭作出判決。去年8月,濟南的李先生通過一家房產中介公司,看好了歷城區某小區的一套樓房,隨後與房主陳先生簽了合同,決定以46萬元的價格買房,並支付了1萬元定金。
過了沒幾天,陳先生因為遇到了出價更高的買主,提出來這房子不賣了,並同意雙倍返還李先生的定金。於是,雙方又簽訂了一份解除合同的協議,陳先生承擔違約責任,約定在2009年9月19日之前返還雙倍定金。不過隨後,陳先生又感覺這額外的1萬塊錢賠得有點冤,於是拒不賠償。而買主李先生更惱火,自己折騰了一圈,房子沒買到,對方連說好的違約金都不給,一氣之下就到法庭起訴了。
法官認為,兩人從買賣房屋到解除合同,都是雙方的真實意願,房主應該按照合同約定返還2萬元定金。法官在依法判決陳先生雙倍返還定金的同時,還讓他從2009年9月19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