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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國土房管局日前出臺規定,開發商每年要在哪裡賣多少房、賣哪類房,都要向政府『預報』。
為能提前獲知房地產市場上的產品數量,廣州市國土房管局的規定要求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根據本企業商品房項目的開發建設情況,如實填報《2010年度商品房預(銷)售計劃表》,並於2010年3月31日前報給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管中心。
規定還要求,各房地產開發企業還應將下屬公司開發的商品房項目一並列入計劃進行申報,列入商品房預(銷)售計劃的項目應嚴格按申報計劃的時間申請辦理相關預(銷)售手續。
預(銷)售計劃表顯示,開發商不僅要填報樓盤地址、住宅套數、面積等,還要寫明計劃預(銷)售時間。
此外,規定還要求,從2011年開始,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於每年1月31日前向廣州市房管局申報本年度商品房預(銷)售計劃。
另據了解,廣東省日前還出臺政策規定,各地在審批商品住房項目預售許可時,以整棟為最低審批規模,不得分層、分單元辦理預售許可。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預售許可後,應當在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房源對外銷售,並在公開銷售24小時之前,按照『一套房一標價』的方式明碼標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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