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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女士承租的房屋溫度過低要求解除合同,房主鞏女士以合同中沒有約定屋內溫度為由予以拒絕。昨天,西城法院判決認為,溫度過低不適合正常居住,違反了租房的基本條件,判令雙方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去年8月,崔女士通過中介公司承租了一套西城區愛民裡的房屋。冬季來臨,暖氣供暖後,房內溫度僅為10攝氏度左右,無法正常生活。崔女士起訴,要求法院判令雙方解除合同,由房主鞏女士退還房屋租金等近3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鞏女士把房屋出租給崔女士,就應該保證房屋能夠正常居住使用。經法院現場勘驗,室內溫度為14攝氏度,未達到相關標准,而且事發後,鞏女士沒能采取有效的補救措施,影響了崔女士正常生活。據此,法院判令雙方解除合同,鞏女士退還剩餘租金及房屋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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