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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委員、國務院法制辦原副主任張穹近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求意見稿)》在征求意見過程中,共收到意見和建議65000多條,足以說明社會各界對此十分關注。
"絕大數的意見認為,條例征求意見稿內容符合憲法和物權法的基本精神,在征收原則、適用范圍、征收程序、補償的程序和標准、禁止野蠻搬遷等方面都有具體的制度和措施,也基本可行。"張穹說,絕大多數人希望國務院盡快頒布實施這一行政法規。
張穹說,目前征求意見稿還有五大問題需要予以進一步研究和論證:一是公共利益的界定問題。什麼是公共利益?憲法和法律都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在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如對此規定太籠統,在實踐中不便執行;如規定范圍太狹窄,又不適合現在城市建設迅猛發展的需求。二是征收程序的科學性問題。現在的征求意見稿規定了公眾的參與程序,有利於保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對危舊房改造的征收程序,還要再做准確規定。因為,危舊房改造如果強調所有人都同意,如有個別人不同意,那麼危舊房改造就不能實施,就會影響多數人生活條件的改善。現在的制度設計是危舊房改造必須征得90%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這個程序到底科學與否,還需要進一步論證。三是補償問題。目前房屋拆遷補償的標准、方式,以及如何保證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作出中立公正的價格評估還需進一步研究。四是強制搬遷問題。強制搬遷涉及公民切身利益,應對強制搬遷的條件和程序作出嚴格限制。現在的征求意見稿規定,被征收人以及與房屋征收決定有關的利害關系人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五是非公共利益問題。對因非公共利益需要進行拆遷的應該怎麼辦?難題在於,在非公共利益拆遷領域,如政府全部退出,由當事人雙方平等協商,雙方可能長期達不成一致,造成商業開發滯後,進而影響群眾的住房需求,延緩城市建設進程。對此,須進一步研究和論證。
"房屋征收涉及多個利益群體,法律關系非常復雜。"張穹說,條例的制定及實施,須處理好六大關系:一是征收權的行使與公民合法財產權的關系。征收是國家對單位和個人財產依法強制取得,各國法律對征收權的行使都規定了嚴格的條件和程序。在我國,要防止征收權濫用,切實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財產權。二是政府和被征收人的關系。征收行為,不是純粹的行政行為,政府與被征收人之間的關系不應簡單的理解為強制與被強制的關系。征收決定的做出是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強制性。但是在做出決定前應征求被征收人、公眾和專家意見。三是公共利益與商業利益之間的關系。商業利益與公共利益很難區分,有時候相互交織,在一定條件還會相互轉換。我國憲法和法律未對公共利益進行界定,房屋征收和補償條例作為行政法規,作出界定也非常困難,征求意見稿緊扣物權法42條,采取列舉加兜底的方式對公共利益進行界定。四是房屋征收與公平補償之間關系。征收的前提是給予補償,公平補償是房屋征收的應有之義。五是程序民主和工作效率之間的關系。鑒於房屋征收涉及公民的切身利益,規定政府在做出決定前,要作出公告,並征求被征收人、專家的意見,要兼顧民主和效率。在民主和效率兩個價值中,更重要的是民主,效率要服從民主。六是立足國情與比較借鑒之間的關系。我國的房屋征收與補償不能照搬外國經驗,要立足國情作出各項規定。
"條例制定是一個非常復雜的過程,是一個各方利益平衡的過程,必須處理好各方關系,纔能制定一個適合國情、受到人民歡迎的條例。"張穹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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