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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沈先生將自己的一套房屋出售給安女士。3月16日,他和安女士的委托人劉先生(安女士之子)一同到房屋權屬登記中心申請了存量房自行成交網上簽約。3月17日,房屋管理部門根據申請表將相關信息進行了網上登記後,要求雙方簽字確認了《存量房買賣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該表顯示房屋成交價款為399900元,且表中約定『網上信息填寫完成後,在申請轉移登記之前,需要注銷網上信息的,10日內買賣雙方共同申請,超過上述時間的,可由買方申請。』網上簽約完成後,安女士用信用卡支付了房屋的遺產稅11366.70元及契稅3999元,沈先生將房屋的電卡及供暖協議交給安女士。
4月,沈先生反悔,認為房屋出售價格過低,再次與安女士協商房屋買賣價格,未果。之後,沈先生拒絕與安女士簽訂書面合同,並要求安女士與其共同到登記中心注銷所登記的網上信息,遭安女生拒絕。沈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安女士協助其辦理注銷網簽手續。
庭審過程中,劉先生提出沈先生曾向其交付涉案房屋的鑰匙,但後來沈先生強行換鎖,對此沈先生不予認可。劉先生主張其曾於2009年2月24日代沈先生交了11000元的遺產稅,並以此作為購房的定金。而沈先生認為當時是雙方一同去交的遺產稅,因其所帶的錢不夠,由劉先生代刷的卡,後來其歸還了劉先生現金9000元。
法庭上,被告安女士提起反訴,稱雙方關於涉案房屋的買賣已達成一致意見,房屋價格是399900元,並經網上簽約和在信息表上簽字的形式確認。安女士稱,她買該房子是為了給兒子結婚用,合同簽訂後,她已經和裝修、婚慶公司訂立了合同,由於沈先生拒絕辦理過戶手續,以漲房價為由要求注銷網簽,導致婚慶合同和裝修合同均無法履行,給她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故要求沈先生繼續履行合同,協助其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並賠償經濟損失6萬元。
北京市朝陽區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存在爭議,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量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對合同欠缺的上述內容以外的其他內容,當事人達不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根據法律有關規定予以確定。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在申請表和信息表中,房屋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買賣雙方、買賣標的、價款、價款支付方式等)均已由沈先生與安女士進行了確認,雙方向稅務部門交納了房屋的相關稅費,沈先生還履行了部分附隨義務,向安女士交付了房屋電卡及供暖合同。沈先生雖然提供了雙方往來的電話信息,用於證明雙方之間協商房款的過程,但該協商過程是在雙方已經明確了房款數額後,沈先生就已經明確的房款數額反悔而再次協商的過程,雙方在往來信息中並未就新的房款達成一致意見。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法院認定雙方合同已經成立。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雙方當事人均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沈先生以雙方約定的房屋價款過低為由,拒絕與安女士簽署書面合同,其主張沒有證據佐證。沈先生要求安女士履行注銷網簽信息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現安女士要求按照網簽確定的房款數額履行協議,法院予以確認。安女士反訴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安女士稱雙方協商確認由其交付遺產稅來抵定金,但其亦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雙方就此事協商一致,故法院無法認定安女士向沈先生支付了定金1萬元。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沈先生與安女士繼續履行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安女士於判決生效後5日內給付沈先生房價款399900元。沈先生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配合安女士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並向安女士交付房屋。至此,備受關注的北京首例『網簽注消案』告一段落。
據悉,沈先生不服判決已提起上訴。《中國質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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