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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權人享優先購買權
承租企業產房居住5年多,80歲的市民王奶奶家中闖來不速之客,男子稱房屋所有權已在1年前由原企業賣給他,故前來索要1年房租。王奶奶質疑對方買賣合同,將男子和企業告上法庭。日前,經本市河東區人民法院審理,認定房屋系企業與男子合作所建,男子作為共有權人享優先購買權,駁回王奶奶訴求。
王奶奶: 賣房得先考慮我
市民王奶奶2004年通過房屋中介以12萬元接受案外人趙某轉讓,承租原由趙某承租的坐落河東區一套40平方米企業產住房。王奶奶在趙某和房屋中介介紹下,與企業簽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一晃5年平安無事,2009年6月上旬,一名自稱李某的男子突然闖入,稱王奶奶住房所有權已在1年前由企業售給自己,向她索要1年來租金。王奶奶拒交,質疑對方出售所有權手續的法律效力,將李某和企業一並起訴至本市河東區法院。
王奶奶認為,她是房屋合法承租人,依《合同法》規定可優先享有購買權。因此,企業即便是出售產權也要優先賣給她,可是卻視法律於不顧私下交易產權,侵害了自己合法權益,起訴要求判定二被告房屋買賣行為無效。
被告: 我是房屋共有權人
庭審中,被告李某講述該房屋『歷史』,證明最初他就佔有部分所有權份額。李某稱王奶奶所住房是1998年由他和企業共同出資購買,經房管部門登記所有權為:李某佔16%份額,企業佔84%。李某稱,該房最先由案外人趙某承租,後趙某轉給王奶奶,因此王奶奶應承擔轉讓後的房租等費用。李某稱王奶奶僅是房屋承租人、使用人,自己卻是房屋共有權人,依法有優先購買權。1年前,他從企業購得另外84%產權,該房完全變更為私人所有。企業對李某所述表示認同,表明產權轉讓程序合法,不承擔任何責任。
法院: 共有權人享優先購買權
河東區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房屋承租人與其他共有權人均享房屋之優先購買權,但此二者權利衝突時,共有權人又在同等條件下優於承租人。據此,王奶奶請求確認二被告房屋買賣無效的請求於法不符。又查明,王奶奶與趙某簽訂房屋置換合同,及與趙某到企業辦理變更承租人手續時,趙某、房屋中介和企業卻都沒有告知她房屋系二被告按份共有而非企業獨享產權。據此法院認為,王奶奶如有經濟損失可另行主張權利。
綜上,河東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王奶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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