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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一日,某業主晚上下班後將自己的摩托車未加防盜裝置就停放在了小區內,等第二天上班時,該業主發現自己的車已不在停放點了,便立即報了警,但至今未破案。隨後,該業主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其所居住小區的物業公司賠償摩托車的損失。
分析:
該業主在入住後,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該合同是物業公司對業主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承諾和業主願意接受服務和物業管理的明確表示。雙方並未就業主的財產由物業公司保管簽訂過保管合同或有其他約定,物業公司無保管該業主摩托車的義務。盡管物業公司對小區的安全負有日常管理的義務,但其所承擔的小區安全防范的義務只是秩序維護與協助義務。
點評:
當前,業主與物業公司的糾紛不少已經開始轉移到家庭財產的失竊方面。由於業主家裡的財產被盜事件經常發生,於是許多業主片面理解物業公司就是小區的『第二警力』,一旦自己家庭財產遭遇損失動輒就將物業公司推上被告席,然而這並不代表物業公司必須承擔業主失竊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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