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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業主進入其居住的小區時,撞上大門口正在放下的欄杆,造成骨折。該業主遂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經法院審理,對這一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物業公司承擔六成責任,賠償該業主各類損失共計1萬4千餘元。
經調查,該業主所居住小區的物業公司為了防止外人隨意進出小區,在小區大門處設有一橫杆,平時處於橫放狀態,僅在車輛進出時放行,而行人則通過一邊門進出。2008年6月13日晚上10時許,該業主進入小區時,恰逢小區秩序維護員放行車輛,門口欄杆並未象平時一樣橫放,該業主遂經過大門進入小區。由於事發當晚下雨,值班的秩序維護員手持遙控器控制欄杆復原時,未注意到該業主,致使其撞到徐徐放下的欄杆後摔倒,經診斷為左髕骨粉碎性骨折,為此住院治療10天。事後,因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該業主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物業公司的工作人員在控制大門欄杆時應謹慎注意,確保不傷害他人,發現危險時應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加以避免。現由於物業公司秩序維護員的疏忽,致使該業主人身受到傷害,應對其所受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受傷業主為成年人,應對自身安全盡到最大注意義務。既然其明知該欄杆在事發時在車輛駛出後即會放下,路過此處時應謹慎行走,以避免人身受到傷害,故該業主在本案中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遂判決物業公司承擔六成責任,賠償陳先生醫療費、律師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等共計人民幣1萬4千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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