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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廚房下水道堵塞的問題得不到解決,小區2至6樓住戶一齊對下水管道實施改造,並為此在承重牆開鑿過牆眼。一樓住戶以此舉造成安全隱患為由,要求恢復原狀。日前,河東區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5戶居民將因改造下水管道在承重牆開鑿的過牆眼恢復原狀。
杜某系本市河東區某小區一底商的業主。據杜某稱,該套房屋一直由她的兒子付某居住。去年1月,與付某居住在同一樓門的2至6樓住戶未經杜某及付某同意,趁其家中無人之機,擅自使用大型開鑿設備改造下水主管道,在樓道內開鑿直徑分別為100毫米和160毫米的兩個過牆眼,並從杜某房屋旁的外延承重牆開鑿一個160毫米過牆眼,使杜某房屋的頂部、一體櫥櫃及牆磚等造成不同程度損壞。改造後的下水管道由2樓住戶房屋廚房改走樓道至樓外排水,原下水管道廢除。杜某認為,5戶鄰居的行為嚴重損害了樓房的使用壽命,經向物業反映未果,杜某及付某提起訴訟,要求以上5戶鄰居對承重牆開鑿的過牆眼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對於杜某母子所提訴求,被告5戶居民均表示,其進行改造是由於廚房的下水管道堵塞後,5戶居民多次找付某協商通管道事宜,但付某不予配合,當時臨近春節,無奈之下,5戶居民纔商議將下水管道改從樓外通過,改管道並未對原告造成任何影響,且由於下水不從原告家通過,對原告還有好處,故不同意原告訴求。
法院認為,原、被告因各自所有、居住的房屋相鄰,產生相鄰關系。眾被告在就疏通下水與原告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對下水管道實施改造,雖系為了滿足排水這項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但因改造管道在樓體承重牆開鑿過牆眼,改變了樓體原設計,且該改造行為並未經過有關部門的許可,給整棟樓的安全造成隱患。原告作為該不動產的權利人之一,請求對承重牆開鑿的過牆眼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鄰裡糾紛,為避免當事人雙方矛盾激化,妥善解決糾紛,主審法官在依法作出判決後,還從情理的角度對雙方進行勸導。法官表示,原、被告作為鄰居應當和睦相處,並按照方便生活、團結互助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原告在下水管道堵塞後,眾被告要求疏通而不予配合的行為實屬不該,今後,如遇類似情況發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尋找恰當的解決辦法,一方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必要的便利,營造和睦的鄰裡關系,和諧的社區環境。如協商不成,雙方可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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