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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兩戶鄰居為了防盜護欄和空調室外機的安裝問題鬧上法庭,由於這部分外牆屬於共有部分,兩家互不相讓。日前,河東區法院結合《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一審判決被告將護欄縮短,並將建在共有牆體上的室外機支橕物改建在自家外牆上。
張某是本市河東區某社區居民,與周某一家是鄰居關系。據張某稱,周某的兒媳丁某將空調安裝在張某房屋外牆已逾十年,周某夫婦兩年前又將防盜護欄安裝在房屋外牆,此後在其防盜護欄裡種植花草,經常發出惡臭,且植物所生的蟲子爬到原告家的窗外窗內,護欄擋住了張某家的光線,嚴重影響了其正常生活,同時空調使用時發出的熱氣、氟利昂廢氣會直接排放到張某屋內,使其家不能正常通風,最重要的是,私搭亂蓋造成小偷很容易踩踏空調護欄到其家中作案。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張某將周家高上法庭,要求對方拆除在其房屋外牆的防盜護欄和空調。
被告周某一家認為,張某說其私搭亂蓋應由城管部門出具證據,張某說可能造成小偷行竊,則應提供損失和後果的證據。周家搬到該住處時是張某同意這樣安裝的,十幾年都沒有發生異議,並沒有影響張某的正常生活,而且外牆是共有的,所以請求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
法院經現場勘查查明,被告在房屋的陽臺窗戶外圍安裝有防盜護欄,其左側的護欄固定物安裝在原告居住的房屋外牆上。護欄左側寬約50厘米,護欄底部裝有被告的空調室外機,支橕該室外機的支橕物安裝在原告房屋外牆上,而且,被告居住房屋陽臺的左側牆體與原、被告所居房屋的承重牆約在一條直線上。
對此,法院認為,被告陽臺護欄的左側固定物及空調室外機的支橕物均建在原告居住房屋的外牆上,該外牆應當屬於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原告與被告均享有共同管理的權利。被告房屋的陽臺雖歸被告專有,但其在使用時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被告的空調室外機的支橕物件在雙方共有的部分,通過實地勘查,該支橕物完全可以建在被告自有的陽臺牆體上,據此,原告要求被告拆除空調室外機支橕物的請求,予以支持。至於陽臺護欄,由於被告陽臺左側的牆體和窗戶與雙方房屋相隔的承重牆系平行的且約在一條直線上,被告知要為陽臺加裝護欄勢必要在雙方均享有管理權的牆體上安裝固定物,現該護欄寬度約為50厘米,靠近了原告在自己窗戶外安裝的護欄,如被告對所養花草澆水施肥則其氣味有可能對原告造成影響,因此,根據本案實際情況,法院認為,被告將左側護欄寬度適當縮短較為適宜,由此判決周家將房屋陽臺左側護欄寬度由約50厘米縮短至不超過10厘米;將陽臺外側空調室外機建在原告與被告共同管理的牆體上的支橕物拆除,改建在自家陽臺的牆體上。
法律鏈接:
《物權法》第十七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到危機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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