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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某與李某是鄰居關系,近日,王某未將其空調室外機安裝在物業指定位置,而安裝在正對李某房門的位置,空調機啟動後,熱風從窗戶吹進鄰居房內,加之噪音影響,擾亂了李某的休息。所以李某就一紙訴狀將鄰居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王某拆除空調室外機並賠償精神損失。
分析:
王某作為小區業主對自有房屋依法享有權利,但必須接受相應的限制。王某將空調器的室外機移至房屋的北側外立面,違反了《民法通則》的關於相鄰關系的有關規定,李某得到法院的支持也在情理之中。
點評:
日前,業主與業主之間因相鄰關系而引發的糾紛正呈逐步增多的均勢,其現象不外乎業主違章搭建或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使用功能以及侵佔公共區域等方面。以前,有的業主不了解,有的業主出於私心或礙於鄰居的情面一般不願意直接與鄰居對簿公堂,而是選擇由物業公司出面處理,如物業公司不肯協調,則大多以拒付物業服務費相要挾,無形中物業公司做了他們的『替罪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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