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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裝修房屋時擅作主張將空調外機挪窩,還在庭院和露臺私搭頂棚,安裝外牆玻璃,業主鄭先生被開發商告上法院。近日,市二中院對這起開發商狀告小區業主侵犯物業公共利益的案件作出終審判決,判令鄭先生限時拆違。
2006年3月21日,鄭先生和妻子孫女士與上海新宏安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合同,購買本市康定路的一處商品房。孫女士簽署承諾書,同意新宏安公司制定的《業主臨時公約》,並願意遵守公約內的一切條款,包括在指定位置安裝空調,不私搭違章建築等。與此同時,孫女士還與房屋所在小區物業簽訂裝修須知,對裝修房屋的注意事項再次進行了約定。
同年10月底,鄭家開始對房屋進行裝修。期間,裝修人員將空調外機安置到了房屋外牆側的小區綠化帶中,並為安放空調外機注澆了水泥底座;同時,還在該房屋的三樓陽光房東側庭園以及露臺上搭建玻璃頂棚,並在房屋靠康定路一側的外牆上安裝玻璃。對此,物業公司多次發函給鄭先生和孫女士,要求對裝修中的違規行為予以整改。開發商新宏安公司也出具律師函,要求鄭家停止違法裝修行為。房地局的相關人員也到施工現場提出整改要求。然而,鄭先生和孫女士始終拒絕配合,並認為之所以調整空調外機的位置,是開發商指定的位置不能達到承重要求所致。新宏安公司遂起訴至法院,要求鄭家拆移安裝在小區綠化帶中的空調外機和水泥機座以及三樓陽光房東側庭院和露臺上的玻璃頂棚等違章建築。訴訟中,新宏安公司向法院提供了空調機位承重證明。原審法院判決支持了新宏安公司的訴訟請求。鄭先生和孫女士不服,提出上訴。
市二中院認為,鄭先生和孫女士與新宏安公司訂立房屋 《預售合同》,並接受了《業主臨時公約》、《裝修須知》等條約,理應按約履行條款內容。現將空調外機安裝在綠化帶上、在露臺上安裝玻璃頂棚、在建築物外牆上安裝玻璃,其行為已違反了相關合同的約定,侵害了其他業主的權益,受害方可以要求他們承擔侵權責任。原審法院依據查明的事實所作的判決正確,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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