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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了1樓帶花園房子的業主們,往往喜歡在花園內搭花架、建假山、搞雕塑等,讓花園更好看些。可是在不知不覺中也許就侵害了其他業主的相鄰權。日前,廣州番禺一小區蔡姓業主在1樓花園內大興土木,結果就被法院判令拆除加建設施。
案件回放:
蔡某是廣州市番禺一小區13棟1樓103室業主。他自從入住之後,就陸續在裝修私家花園加建了花架、假山、檐篷等設施。不久,他的私家花園完工,可是卻引起了住在203室的業主陳某的反感。因蔡某加建的許多設施,都離203室的陽臺太近,陳某看來,這會方便盜賊出入。此外,陳某對1樓花園中一棵有3層樓高的樹也看不順眼,覺得這棵樹妨礙了自己家房間采光、觀景及通風。
由於陳某多次與蔡某交涉無果,便把蔡某告上了法庭。陳某說,蔡某的行為,侵犯了她的相鄰權,直接妨礙了她家的采光、通風、防盜等權利,給她的居住生活帶來了極大不便。請求法院判令蔡某加建設施,移走高大樹木。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蔡某在花園內加建花架、假山、檐篷等設施,沒經過有關部門批准,也違反了該小區《業主手冊》的有關規定,影響了陳某住宅的正常使用,應予拆除,至於假山,因離陳某的陽臺太近,客觀上增加了陳某住宅被盜的風險,蔡某應將其移離到距牆壁2米以外處。那棵大樹則不用遷移,但蔡某應該經常修剪該樹的枯枝敗葉,樹木樹葉不得侵入陳某陽臺或窗戶范圍內,並避免影響觀瞻。
《物權法》相關規定: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建造建築物,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建築規劃的規定,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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