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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關於2009年擴大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范圍的通知
【文 號】 津國土房保〔2009〕14號
【內容分類】 住房保障
【頒布單位】 有關委局
【頒布日期】 2009-1-11
市內六區房管局、各相關單位:
為了加大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保障力度,經市政府同意,自2009年2月1日起,進一步擴大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范圍,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障對象
(一)將市內六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年以上或定期撫恤補助優撫待遇,人均現住房使用面積低於7.5(含)平方米,家庭人口在兩人以上(含)的家庭,納入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范圍。
(二)將市內六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連續一年以上、因重大疾病等重大變故變賣房屋或轉讓房屋使用權在3年以上、同戶籍家庭成員名下沒有住房的兩人以上(含)家庭,納入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范圍。
二、符合配租條件非拆遷家庭原住房的處理
(一)申請人(含配偶)為現住房產權人或承租人的
申請人(含配偶)為現住房產權人或承租人的,與其長期共同居住的父母、子女可一同配租。申請家庭須將原住房無償交區房管部門管理使用。
(二)申請家庭戶籍在《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辦法》下發之前落於近親屬住房的
1、近親屬家庭成員達成一致意見,可與申請家庭共同配租,並將原住房無償交區房管部門管理使用。
2、申請家庭與父母、子女共同居住的,其父母、子女須與申請家庭共同配租,並將原住房無償交區房管部門管理使用。
申請家庭未與父母或子女共同居住,且在外租房居住兩年以上的,可單獨配租廉租住房,父母或子女的原住房不上交。此類申請家庭須提供《天津市房屋租房登記備案證明》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租房證明材料。
3、父母、子女之外的近親屬不同意共同配租的,申請家庭可單獨配租廉租住房,父母或子女之外近親屬的原住房不上交。
三、符合配租條件的拆遷家庭配租政策
(一)2008年7月1日前符合配租條件的『孤老、大病、殘疾』拆遷家庭,不受『簽訂《天津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在3個月以內』的申請條件限制,申請家庭現住房認定、人口認定、拆遷補償款存儲等政策同於拆遷家庭。
(二)2008年7月1日後拆遷且符合實物配租條件的家庭,按拆遷家庭配租廉租住房的相關規定執行。簽訂《天津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在3個月以內未申請配租的,視為自動放棄。
四、配租方式
『現房配租』與『期房配租』相結合。市內六區可在市住保辦分配的廉租住房『現房』中或在安置房項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期房』中,安排配租房源。期房也可以按房號搖號、選房。『現房』、『期房』房源由各區自主平衡、統籌使用,滿足困難群眾對廉租住房配租區域的需求。
五、相關規定
(一)廉租住房配租家庭上交的代管房屋,原則上作為取得廉租住房租房補貼資格家庭的租賃房源,並優先提供給本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住房使用面積低於7.5平方米的單人戶租賃。
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住房使用面積低於7.5平方米的孤老單人戶,選擇在敬老院居住的,市住房保障管理辦公室按敬老院床位費標准發放租房補貼。
(二)申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特困救助家庭,須是市內六區享受民政部門特困救助一年以上、符合『孤老、大病、四級以上(含)殘疾』認定條件、人均現住房使用面積低於7.5(含)平方米或因重大疾病等特殊變故變賣房屋或轉讓房屋使用權時間超過3年的兩人以上(含)家庭。
(三)申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離異家庭,主張房產的,以法院判決為依據認定其現住房面積;不主張房產的,按其離婚前原居住住房面積的一半認定其現住房面積。
(四)對2003年以前拆遷、不能提供拆遷協議的家庭,由原拆遷單位提供。原拆遷單位已不存在或無法出具證明的,私產住房由區產權部門出具住房面積證明,公產住房由房管站(自管產公房經營單位)出具住房面積證明,再由各區拆遷辦按當時拆遷補償費標准乘以拆遷住房面積測算拆遷補助費,並出具相關說明。
(五)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申請程序、面積和人口認定、代管房屋管理、拆遷補償費存儲、配租標准、退出管理等規定按《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津政發[2008]38號)和《關於擴大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范圍的通知》(津國土房改[2008]585號)執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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