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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關於印發天津市經濟租賃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 號】 津政發〔2008〕41號
【內容分類】 住房保障
【頒布單位】 市政府
【頒布日期】 2008-4-22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天津市經濟租賃房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天津市經濟租賃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城市房屋拆遷中的低收入家庭住房過渡性安置工作,完善經濟租賃房保障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租賃房制度包括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和實物配租經濟租賃房兩種方式。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是指由符合經濟租賃房條件的家庭通過市場自行租賃住房,管理部門按照一定標准發放租房補貼的住房保障方式;實物配租經濟租賃房是指符合經濟租賃房條件的家庭承租由管理部門提供租賃住房的保障方式。
第三條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是本市經濟租賃房的主管部門。各區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區房管局)負責經濟租賃房資格審核工作。天津市經濟租賃房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租賃中心)負責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發放管理等相關工作。天津市社會保障住房管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市保障住房服務中心)負責實物配租經濟租賃房的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 保障條件及標准
第四條 申請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的對象為本市中心城區(外環線以內)2003年1月1日以後實施拆遷,且年收入低於2.2萬元的非農業戶籍家庭。同時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民政部門定期定量生活補助,或者領取特困救助金的家庭。
(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費在16萬元(含16萬元)以下。
申請人及其同戶籍家庭成員已購買住房(含商品房、私產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公有住房使用權)或者承租公有住房、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經濟租賃房的,不得申請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
第五條 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標准由市國土房管局按照屆時公布的住宅租賃市場指導租金平均水平、本市城鎮居民住房水平和住房保障能力等因素確定。
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保障標准為:單人家庭每月補貼250元,兩人和三人家庭每月補貼375元,四人及四人以上家庭每月補貼500元。
第六條 實物配租經濟租賃房的保障標准為:一個家庭限定承租一套住房;原則上單人家庭租賃單間住房,三人(含三人)以下的家庭租賃建築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的住房,三人以上家庭租賃建築面積不超過80平方米的住房。三人家庭為三代同居一處或三人家庭有年滿16周歲異性大子女的,也可租賃建築面積不超過80平方米的住房。
實物配租經濟租賃房的承租人按照租金標准的50%交納個人負擔部分,管理部門按照租金標准的50%給予租房補貼。租金標准由市國土房管局按照房屋所在地區住宅租賃市場指導租金平均水平和樓層、朝向等因素確定。
因家庭住房困難等原因,經本人申請,市主管部門同意,可適當超出租賃標准租賃住房,超出標准部分的租金,由個人自行負擔,政府不予補貼。
第七條 已申請經濟租賃房的家庭,不得同時申請其他形式的住房保障;已申請其他形式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得同時申請經濟租賃房。
申請後自行放棄補貼資格或變換住房保障方式的,不得再次申請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
第三章 申請與核准
第八條 申請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的家庭由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委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持以下材料向負責其房屋拆遷的拆遷單位提出申請:
(一)本人身份證、家庭戶口簿;
(二)《天津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家庭住房情況證明;
(三)家庭收入證明(有《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定期撫恤金領取證》、《定期定量補助領取證》、《特困救助卡》的家庭,提供其中一種證件即可)。
經拆遷單位受理、初審後,區房管局審核、公示,並向市國土房管局核准、備案。經審核公示後符合條件的,由區房管局向申請人出具《天津市享受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資格證明》。《天津市享受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資格證明》有效期為3個月。
第九條 持有《天津市享受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資格證明》的申請人,自行到市場上租賃住房。但租賃其同戶籍家庭成員住房的,不在租房補貼發放范圍。
申請人與出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30日內,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區房管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區房管局應當對房屋租賃關系進行核查。經核查租賃關系符合規定的,在《天津市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上加蓋『經濟租賃房』印記。
第十條 享受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和實物配租經濟租賃房的家庭,均需提供由指定銀行出具的租賃保證金存儲憑證。
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租賃保證金標准為:單人家庭1萬元;兩人和三人家庭2萬元;四人及四人以上家庭3萬元。實物配租經濟租賃房租賃保證金標准,按照申請人家庭所承租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00元的標准繳存。
租賃保證金存款利率比照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執行,申請人家庭退出經濟租賃房時一次性結清本息。
第十一條 申請人申領租房補貼應當到租賃中心辦理相關手續:
(一)填寫《天津市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申請書》,並提交本人身份證、家庭戶口簿、《天津市享受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資格證明》、《房屋租賃合同》和《天津市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二)租賃中心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向申請人出具《天津市經濟租賃房租賃保證金繳存通知單》;
(三)申請人持《天津市經濟租賃房租賃保證金繳存通知單》5日內到指定銀行存儲租賃保證金,未按規定期限存儲的,視為放棄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申請;
(四)收款銀行將申請人交款情況於次日轉交租賃中心後,由租賃中心向申請人出具《天津市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領取通知單》,並發放補貼。
第十二條 申請人家庭在享受租房補貼期間,家庭人口變化的,應於變化當月持相關證明到租賃中心提出調整申請。租房補貼標准在申請人提出調整申請的當月保持不變,自次月起租賃中心按調整後的標准向申請人發放補貼。
第四章 補貼資金管理
第十三條 租房補貼自《天津市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領取通知單》出具當月開始計發,租賃合同解除或享受租房補貼期滿的次月起停止發放。租賃中心於每月25日前發放租房補貼。
第十四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住保辦)和租賃中心應分別設置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資金專戶,對租房補貼資金進行核算管理,專款專用。
第十五條 租賃中心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發放情況報送市國土房管局,將租房補貼明細報送市住保辦。市住保辦於每月15日前,將補貼資金劃撥到租賃中心專戶。
第十六條 申請人在租賃合同生效期間享受租房補貼。申請人可享受累計5年的租房補貼。中途解除租賃合同或者享受租房補貼累計滿5年的,租賃中心停止發放租房補貼。申請人與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應當於解除租賃合同當月告知租賃中心。
第十七條 租賃中心應當記載申請人家庭已享受租房補貼的情況,在申請人家庭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到期或者申請人家庭享受租房補貼期滿的前1個月,應當告知其即將停止發放租房補貼。
租賃中心應於停止發放租房補貼前1個月,在向市住保辦報送租房補貼發放明細的同時,報送下月即將停發租房補貼的情況。市住保辦自租賃中心停止發放租房補貼當月,停止向租賃中心劃撥這些家庭的租房補貼。
第五章 退出機制
第十八條 對享受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滿5年、仍無力自行解決住房的困難家庭,經原申請人申請,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租賃中心可延長其享受租房補貼的期限。
實物配租經濟租賃房出租期限為5年,租賃期內租金、租賃保證金不作調整。租賃期滿時,承租人應當騰退住房。對騰退住房確有困難的家庭,經主管部門同意,市保障住房服務中心應當與其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約定租金標准。對承租人欠繳的房屋租金等,可從租賃保證金中抵扣。
實物配租經濟租賃房的承租人符合條件的,可以購買所承租的成套獨用經濟租賃房,出售價格由市物價局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構成因素核定。
第十九條 因申請人家庭享受租房補貼期滿或者申請人家庭要求提前退出經濟租賃房而終止發放租房補貼的,市住保辦憑租賃中心開具的《天津市經濟租賃房租賃保證金退款單》,將其繳納的租賃保證金本息予以退還。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租賃中心應定期對申請人家庭承租住房的情況進行核查,出租人和承租人應接受檢查。房屋產權部門應當積極配合查詢申請人租賃住房和購買住房的情況。對申請人不接受檢查的,暫停發放租房補貼;對申請人偽造相關證明,虛報、瞞報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況,以及申請人提前解除租賃合同而未及時告知租賃中心的,一經查實,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取消其享受經濟租賃房資格。對已騙取的租房補貼,從申請人繳存的租賃保證金中抵扣,對已經騙租的經濟租賃房,由市保障住房服務中心收回。
第二十一條 對應當騰退住房而拒不騰退的,市保障住房服務中心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各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人員,應當依法嚴肅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市國土房管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和操作程序。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8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施行,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房管局擬定的天津市經濟租賃房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04〕110號)和《批轉市房管局擬定的天津市經濟租賃房招租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05〕8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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