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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文 號】 津政發〔2008〕38號
【內容分類】 住房保障
【頒布單位】 市政府
【頒布日期】 2008-4-14
關於印發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建設部等九部門聯合發布的《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令第162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是廉租住房保障的主管部門,負責研究擬訂廉租住房保障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相關政策,對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市住房保障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住保辦)負責籌集和使用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指導、推動和管理區縣廉租住房實施工作。市社會保障住房管理服務中心負責組織廉租住房房源分配和租金收繳等工作。
各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區縣房管、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本轄區內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組織實施。
發展改革、建設、規劃、財政、民政、物價、監察、司法、金融管理、稅務、統計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租房補貼、實物配租和公有住房租金核減三種方式相結合,主要通過發放租房補貼,增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
租房補貼是指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租賃住房。
實物配租是指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住房,並按照規定標准收取租金。
公有住房租金核減是指對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按有關規定實行租金核減政策。
第二章 保障資金及房屋來源
第五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二)提取貸款風險准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餘額;
(三)土地出讓淨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六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購的住房;
(二)騰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七條 新建廉租住房采取配套建設與相對集中建設相結合的方式,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
第三章 保障條件及標准
第八條 市國土房管局負責擬定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條件及標准,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公布。
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條件及標准應當依據國家相關政策、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住宅建設規劃、低收入家庭住房狀況和保障資金承受能力等因素適時調整,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九條 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條件:
(一)租房補貼:
1.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補貼的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本市非農業常住戶口;
(2)上年人均月收入低於600元(含);
(3)人均現住房使用面積在7.5平方米(含)以下;
(4)未享受廉租住房、經濟租賃房(含實物配租和租房補貼)、經濟適用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2.具有本市常住戶口、家庭上年年收入低於2.8萬元(含)、家庭人均現住房使用面積在7.5平方米(含)以下的市級以上(保持榮譽)勞動模范中住房困難家庭;具有本市非農業常住戶口,人均月收入低於600元(含),因重大疾病等特殊變故導致原房屋置換、變賣2年以上,現租房居住,無力改善住房條件的家庭,可以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補貼保障政策。
(二)實物配租。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市內六區非農業常住戶口且家庭人口在2人(含)以上;
2.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民政部門定期定量補助的社會優撫對象;
3.人均現住房使用面積在7.5平方米(含)以下;
4.簽訂《天津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住宅房屋貨幣補償)在3個月以內;
5.未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補貼、經濟租賃房(含實物配租和租房補貼)、經濟適用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三)公有住房租金核減:具有本市行政區域內非農業常住戶口,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民政部門定期定量補助的社會優撫對象承租的公有住房可享受租金核減政策。
第十條 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標准:
(一)租房補貼:
1.租房補貼標准和租房補貼面積標准。市國土房管局根據屆時公布的住宅租賃指導租金平均值與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租金標准的差額、本市城鎮居民住房水平和住房保障能力等因素,制定租房補貼標准和租房補貼面積標准。
租房補貼標准為:市內六區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積24元;環城四區和濱海三區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積22元;武清區、寶坻區和各縣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積18元。
租房補貼面積標准為:人均使用面積10平方米。
2.月租房補貼額的計算。家庭月租房補貼額等於租房補貼標准乘以家庭應補貼面積。家庭應補貼面積按照家庭現住房使用面積與家庭補貼面積標准的差額計算,家庭應補貼面積小於15平方米的,按15平方米計算。計算公式為:家庭月租房補貼額=租房補貼標准×家庭應補貼面積。家庭應補貼面積=租房補貼面積標准×家庭享受租房補貼人口-現住房使用面積。
每戶家庭最低月租房補貼額為:市內六區360元,環城四區和濱海三區325元,武清區、寶坻區和各縣270元。
因重大疾病等特殊變故導致原房屋置換、變賣2年以上的家庭租房補貼額按所在區縣最低月租房補貼額計發。
3.申請家庭補貼人口的認定。申請家庭補貼人口的認定,原則上以家庭戶口簿記載為准(申請人配偶與申請人未在同一戶籍的也應包括在內)。家庭補貼人數指與申請人長期共同居住生活,且具有法定贍養、撫養義務的家庭成員人數。除戶主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未婚子女外,其他遷入申請人戶籍的家庭成員應在3年以上。
對於家庭中有因上學、入托暫時居住在此的本市(外)孫子女以及戶口雖在申請人戶口所在地,但在他處常住的人員不計入享受補貼人數。
4.申請家庭收入的認定。家庭收入按認定的申請人家庭補貼人口的收入總和計算。
(1)申請人或家庭成員有工作單位的,收入證明由所在單位出具;離退休人員納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憑上一年養老金代發金融機構專用存折中發放數額證明其收入,未納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由離退休金發放單位出具其年收入證明。
(2)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沒有工作單位的,其收入由個人誠信申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會同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和所在社區居委會(或勞動保障工作站),根據其所從事的社會勞動情況進行核定。其中:
對屬於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人員,其月收入按我市城鎮職工上年的月最低工資標准核定;對明顯高於月最低工資標准的,其月收入按實際核定。
對『4050』人員(指男性50歲、女性40歲以上的大齡下崗失業人員)中『靈活就業』的,核定的月收入按不低於當年申請廉租住房租房補貼家庭人均月收入標准認定。
對男性60歲、女性55歲以上的人員,沒有退休金的,收入按零計算。
對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其收入按零計算;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核定的月收入須高於上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標准;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核定的月收入應不低於當年申請廉租住房租房補貼家庭人均月收入認定標准。
申請家庭中16歲以上在學人員,由所在全日制學校(包括高中、普通全日制中等或高等專科學校、普通全日制高等學校)開具在學證明,其收入按零計算。
(3)申請家庭中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優撫待遇人員的月收入,按上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標准計算,並計入家庭總收入。
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或民政部門定期定量生活補助的優撫對象家庭或領取特困救助金的家庭不審核家庭收入。
(4)申請家庭中有患重大疾病的人員,經區縣房管局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調查屬實的,其收入可不參與家庭收入認定。
(二)實物配租:
1.配租標准。一個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2至3人的家庭,原則上配租一居室單元住房;3人以上的家庭,可配租二居室單元住房。3人家庭為三代同居一處或3人家庭有年滿16周歲異性大子女的,也可配租二居室單元住房。
2.家庭人口的認定。家庭人口的認定原則上按申請人所持民政部門頒發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記載的人口確定;享受民政部門定期定量補助的優撫對象家庭人口,以持證人與配偶、未成年子女組成的家庭人口為准。
3.『低保』家庭和優撫對象的認定。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民政部門定期定量補助的社會優撫對象,以民政部門核發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定期撫恤金領取證》、《定期定量補助領取證》為准。
4.租金標准和物業管理收費標准。廉租住房租金標准由市物價局會同有關部門測算並提出意見,履行規定程序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現行租金標准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積1元。每套住房實際租金按住房地段、樓層、朝向等調劑因素,參照《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計算辦法》確定。
物業管理費參照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四級中准收費標准計收,現行標准為平均每月每建築平方米0.35元,由物業管理單位在收取廉租住房租金時一並收取。
(三)家庭成員名下的住房和現居住的住房(不含市場租賃住房)的認定。租住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積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記載的使用面積計算;居住私有住房的,住房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住房建築面積除以相應系數計算;住房已拆遷的,住房面積以《天津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記載的住房建築面積除以相應系數計算。建築面積換算為使用面積的系數為:平房1.2;多層樓房1.4;高層樓房1.6。申請人家庭現有兩處或兩處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積合並計算。
第四章 申請與核准
第十一條 租房補貼的申請和核准:
(一)申請及審核。申請租房補貼的家庭由戶主或由戶主委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持本人身份證、家庭戶口簿、現住房權屬證明、收入證明或《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定期定量補助領取證》、《定期撫恤金領取證》、《特困救助卡》)等相關證件,向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受理、初審,區縣房管局對申請家庭現住房面積、享受補貼人數等情況進行審核、認定,區縣民政部門對申請家庭收入情況進行審核、認定,區縣房管局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進行公示,市國土房管局復核備案後,區縣房管局向符合條件的家庭開具有效期限為6個月的《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補貼資格證明》。
(二)租房及登記備案。取得《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補貼資格證明》的申請人到市場上租房,但租賃其同戶籍家庭成員住房或已認定的其家庭現住房的,不在租房補貼發放范圍。申請人與房屋出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30日內,租賃雙方持相關要件到所在區縣房管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區縣房管局租賃登記備案部門應對房屋租賃關系進行核查。
申請人家庭在6個月內未租賃住房的,自《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補貼資格證明》失效日始,應當在1年後方可再次申請廉租住房租房補貼。
(三)領取補貼。申請人持房屋租賃合同和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等證件,到戶籍所在的區縣房管局申請領取租房補貼。區縣房管局將核查符合規定申請人的租賃住房相關材料報市住保辦。市住保辦向申請人開具《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補貼發放通知書》。申請人租房補貼自《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補貼發放通知書》開具當月開始計發,房屋租賃合同到期次月起停止發放。
申請人所租賃住房實際租金超過核定租房補貼額的,超出部分由申請家庭自行負擔;低於核定租房補貼額的,按實際租金發放租房補貼。
(四)公布結果。市國土房管局和區縣房管局每月應將上月開始享受租房補貼家庭的基本情況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 實物配租的申請和核准:
(一)申請及核准。申請實物配租的家庭由戶主或由戶主委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持本人身份證、家庭戶口簿、《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定期撫恤金領取證》、《定期定量補助領取證》)、《天津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住宅房屋貨幣補償)、《房屋所有權證》或《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等相關證件,向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由街道辦事處初審,區(縣)房管局復核、公示,並建立申請人家庭管理檔案,市國土房管局核准備案。
(二)分配房源。市國土房管局核准後,通知各區(縣)交納其應負擔的補貼資金。區(縣)負擔的補貼資金標准為每建築平方米400元;各區(縣)交納的補貼資金將根據廉租住房配租實際情況多退少補。
市住保辦根據各區(縣)申請配租廉租住房的實際戶數,進行綜合平衡後調整指標,向各區(縣)分配廉租住房。區(縣)房管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向申請人進行分配。當房源不能滿足符合配租條件的家庭需求時,區(縣)房管局采取搖號方式,確定申請人入圍人選及輪侯順序。區(縣)房管局應將廉租住房分配結果予以公布,並向申請人開具《天津市廉租住房配租通知書》。
(三)簽約。申請人應自接到通知60日內持《天津市廉租住房配租通知書》和指定銀行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費存儲憑證,到廉租住房小區物業管理單位,簽訂《天津市廉租住房配租協議》,確認《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和《廉租住房承租人公約》內容,辦理入住手續。在60日內未辦理入住手續的申請人家庭,視為自動放棄。
申請人存儲的拆遷補償安置費,專項用於廉租住房建設。當申請人家庭退出廉租住房時,拆遷補償安置費本金退還本人。
第十三條 市、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裡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收入和家庭住房情況等進行核實。申請人家庭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定期定量補助或定期撫恤金的渠道不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市國土房管局會同相關部門定期對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按照《城鎮廉租住房工作規范化管理實施辦法》(建住房〔2006〕204號)有關規定,各級資格審核部門加大對申請家庭收入、住房情況虛報、瞞報的查實力度,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
第十五條 檔案管理及統計報表制度:
(一)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檔案。市住保辦、區縣房管局和區縣民政部門要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收入檔案。檔案應一戶一檔,包括申請、審核、實施保障及年度復核、調整等有關材料。根據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變動情況,及時變更住房檔案,實現動態管理。
(二)堅持統計報表制度。區縣房管局每月需將廉租住房申請、受理、審核情況上報市國土房管局;市國土房管局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報告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實施情況。
第十六條 調整和退出管理:
(一)租房補貼:
1.申請人家庭享受租房補貼人口、住房、租房情況發生變化的,須在1個月內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申報變化情況;收入變化的,需按年度申報。經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核實,區縣房管局審核並提出調整意見,市國土房管局復核審批,對需調整月租房補貼額的,自復核同意次月起調整月租房補貼額。對不再符合租房補貼條件的,自不再符合租房補貼條件之日起第13個月停止向該家庭發放租房補貼。
2.對享受租房補貼家庭人口、住房、租房情況變化的,申請人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於當月報區縣房管局,經區縣房管局核實,市國土房管局復核後,按前款規定調整或停止向該家庭發放租房補貼。
3.區縣房管、民政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享受租房補貼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及租房情況進行抽查或定期檢查,發現不如實或不及時申報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及租房情況騙取租房補貼的,應立即停止對其發放租房補貼,並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房補貼。
(二)實物配租。申請人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基本情況變化時或不再享受低保或優撫待遇的,須定期到市住保辦或物業管理單位申報變化情況。市住保辦應會同區(縣)民政、公安、房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物業管理單位,對申請人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基本情況進行復核,建立跟蹤審查機制,實行動態管理。
1.在申請人家庭人口變動等情況下,市住保辦視實際情況,可以對申請人家庭住房進行調換,並重新簽訂配租協議。
2.對不再符合實物配租條件的,給予5年騰退住房的過渡期,過渡期內維持其原租金標准不變;5年過渡期滿後,如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年全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標准的,可繼續承租廉租住房,租金標准不變。
3.對過渡期滿後,收入超過當年全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標准,有能力自行改善住房條件的家庭,應騰退住房。對拒不騰退的,按照屆時市場租金標准續租或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上述家庭在騰退住房時,所欠繳的房租和物業管理費等有關費用,應予以補繳,拒不補繳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司法程序後,從其拆遷補償安置費本金中扣除。
第十七條 租賃管理:
(一)租房補貼。享受租房補貼的家庭不得將享受租房補貼租賃的住房轉借、轉租或擅自改變房屋用途,一經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停止發放租房補貼。
(二)實物配租。廉租住房小區實行屬地化管理,由廉租住房坐落區按照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要求納入管轄范圍。申請人家庭須按配租協議約定按時交納租金、合理使用房屋。申請人家庭不得拆改房屋結構或將廉租住房轉讓、轉租、轉借他人或改變房屋用途,對違反此規定或連續6個月以上未交納房租或無正當理由住房空置6個月的,市住保辦應將該住房收回,未交納的房租經司法程序後,從其拆遷補償安置費本金中扣除。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
第十八條 物業管理:
廉租住房實行物業管理,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成立有廉租住房承租人代表等參加的小區管理委員會。小區管理委員會監督物業管理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支持物業管理單位正當的管理活動,聽取和反映承租人的意見,維護承租人的合法權益,協調與物業管理單位的關系。
園林、市政、環衛、供熱、公安等部門應對廉租住房小區物業管理給予大力支持,減免有關收費。房屋和設施設備由物業管理單位代為進行日常養護、維修,費用從廉租住房租金中列支。廉租住房小區經營性公建原則上只租不售,租金收入可用於補貼物業管理和房屋維修等費用的不足。
第十九條 租房補貼資金籌集和使用管理:
(一)各區縣租房補貼資金渠道為: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房補貼資金,由市和區縣財政各負擔10%;住房公積金增值資金中的城市廉租住房補充建設資金負擔80%。各區縣租房補貼資金額按各區縣享受租房補貼家庭實際補貼總額核定。擴大租房補貼范圍後,擴大部分的資金由住房公積金增值資金中的城市廉租住房補充建設資金負擔。
(二)市國土房管局在每年年初根據年度租房補貼資金使用計劃,編制全市租房補貼資金年度預算報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根據審核確定的租房補貼資金預算,視工作進度撥付資金。當年未使用的租房補貼資金可結轉下一年使用。市財政局為區縣財政墊付的資金,根據各區縣實際發放租房補貼額,由市財政局分別與各區縣財政進行結算。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虛報、瞞報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住房情況及偽造相關證明的,區縣房管、民政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不予受理,並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對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記;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已經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房補貼,或者退出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情節惡劣的,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用工單位為其員工提供虛假收入證明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通知工商部門,將其列入不良信用記錄,並由其承擔相應連帶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各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廉租住房保障程序,認真履行相關職責。市和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民政部門應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群眾監督。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人員,依法嚴肅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對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和優撫對象家庭核減公房租金,按照《關於將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對象和社會優撫對象承租的公有住房納入廉租住房管理的通知》(津房委辦〔2003〕59號)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8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施行。《天津市廉租住房配租管理暫行辦法》(津政發〔2004〕64號)和《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房補貼管理辦法》(津政發〔2005〕114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五條 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相關配套政策和運行程序由市國土房管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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