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事依據
《天津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實施細則(試行)(津政發[1992]4號);《關於嚴格出售單位新購、建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房改指[1999]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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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事須知?
產權單位出售公有現住房或單位新購、建住房,必須辦理《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許可證》或《單位新購、建住房出售許可證》。直管產住房由市房管局統一辦理《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許可證》;單位產住房由產權單位到區、縣房委辦辦理《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許可證》或《單位新購、建住房出售許可證》。
1、產權單位出售公有住房(包括直管產、單位產住房)申辦《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許可證》需出示以下證件:
(1)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及復印件。
(2)產權單位出售公有現住房的請示(含上級主管區(縣)、局同意售房的批復)。
(3)所出售住房(1:500)注明四至范圍的位置圖。
(4)所出售住房的地點、建造時間、建築面積、計租面積、間數、套數、戶數,住戶明細,獨立住房租賃合同及復印件。?
2、產權單位出售新購、建住房申辦《單位新購、建住房出售許可證》需出示以下證件:
(1)新購住房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復印件;新建住房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及復印件。
(2)出售新購、建住房的請示(含上級主管區(縣)、局同意售房的批復)。
(3)所出售住房(1:500)注明四至范圍的位置圖。
(4)所出售住房的地點、建造時間、建築面積、計租面積、間數、套數、戶數,住戶明細,《單位新購、建住房出售明細表》。
三、辦事程序和時限?
1、審核要件;
2、現場查勘;
3、審批發證。
凡要件齊全,經現場查勘無誤的,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發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