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事依據
市政府《批轉市財政局等七部門關於加強財政資金和公共資金管理意見的通知》(津政發[2006]112號)和《關於進一步規范公房出售收入管理的實施意見》(津房委[2007]1號)。
?
二、辦事須知?
各售房單位須在2007年4月1日至6月30日,按照『單一賬戶,集中收付』的原則,將建行市分行存儲的公房出售收入餘額納入集中管理。
三、辦事程序
1、售房單位在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公房出售收入集中收付賬戶下開設售房單位住房基金和公房售後維修基金存款分戶。售房單位在建行公房出售收入開戶支行領取《天津市公房出售收入開戶登記表》,填寫後交承辦銀行辦理開立分戶手續。
2、承辦銀行為售房單位辦理結息。承辦銀行對申請辦理公房出售收入集中收付的單位辦理住房基金和公房售後維修基金單位賬戶和明細戶結息。
3、售房單位劃轉資金餘額。售房單位填寫公房售後維修基金和住房基金賬戶轉賬支票,轉賬金額為賬戶本息合計,將售房款餘額分別劃入公房出售收入集中收付賬戶的住房基金和公房售後維修基金售房單位存款分戶。
4、保留售房單位原售房款專戶(餘額為零)作為二級支出賬戶。
5、承辦銀行建立明細賬。承辦銀行建立住房基金和公房售後維修基金售房單位明細賬,並從登記日起計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