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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與劉先生離婚時,約定房子一人一半,劉先生應給李女士一半房款15萬元。此前劉先生因為手頭緊一直拖欠,但當他要付清時,卻發現補償款已經隨著房價水漲船高。昨天,記者從房山法院獲悉,法院判決劉先生應多給前妻6萬元補償。
2008年,李女士與劉先生協議離婚並辦理了離婚手續。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雙方現在居住的一套90平方米的樓房歸劉先生所有,劉先生按房價的一半付給李女士15萬元。雙方商定,這15萬元應在房屋過戶時付清,劉先生付清款項後,李女士就搬出該房。但房屋過戶後,因為劉先生手頭暫時沒有足夠的錢給付李女士,李女士就一直沒有搬出。
最近,劉先生湊足了餘款,想讓李女士搬家,但李女士卻提出,現在這套房屋的價格已經漲到46萬元了,房價的一半應該是23萬元,因此要求劉先生再補給她8萬元,被劉先生拒絕。於是李女士起訴到法院,認為劉先生應該就房屋的漲價進行補償,給付補償款8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在協議分割房產時,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該房屋分割協議有效,雙方都應當全面履行協議。在房屋過戶後,劉先生沒有按協議及時付款給李女士,導致協議不能全面履行,李女士沒有搬出,同時因為房屋漲價,造成李女士無法購買原定同等條件的房屋。法院據此認為劉先生違約在先,根據有關鑒定部門對房屋重新進行價格評估的結果,判決劉先生在原約定15萬元基礎上給李女士增加補償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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