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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0月1日起,上海市符合一定條件的職工,都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用於支付房屋租賃費用。9月28日,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正式公布了《上海市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屋租賃費用操作辦法》。
-三類職工可提取公積金付房租
據介紹,職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用於支付房屋租賃費用:一是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的;二是承租經濟適用住房的;三是通過市場租賃方式依法租用住房,月房屋租賃費用超出家庭月工資收入20%的。
符合條件的職工,在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不足時,可以提取其配偶或同戶直系血親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存儲餘額,但須征得被提取人的書面同意。
-每月最高提取額度限1000元內
不過,符合支付房租提取條件的職工,每月可提取額度有所限制,並不能隨意提取。新的實施辦法對分別符合三項條件職工的每月可提取額度都做出了明確規定。
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職工,每月可提取的住房公積金額度不應超過租賃房屋的月租賃費用與廉租住房租金補貼的差額部分;承租經濟適用住房的職工,每月可提取的住房公積金額度不應超過租賃房屋的月租賃費用;通過市場租賃方式依法租用住房的職工,每月可申請提取的住房公積金額度不應超過租賃房屋的月租賃費用扣除家庭月工資收入20%後的差額部分,且每月最高可提取額度不超過1000元。
-每半年申請提取一次
職工符合支付房租提取條件的,可每半年一次向租賃房屋所在地的區、縣住房公積金管理部提出申請,並按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各區、縣公積金管理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准予提取的,申請人憑審核單、身份證明材料、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所在單位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積金提取證明》到指定的建設銀行辦理提取手續;不准予提取的,受理機構應當說明理由。
-每次最高可提6000元
實施辦法還規定,受理機構有權對申請人申報的證明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對和審核。申請人有義務提供事實並應接受受理機構的相關調查、核對和審核。
記者同時了解到,自10月1日起,符合租賃提取條件的職工,在租賃合同期限范圍內,可每半年一次提出申請,而每次提取不得超過6個月的規定提取限額,即對於市場租房者來說,每次最高可提取額度不超過6000元。此外,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的起始時間不得早於2009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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