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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讀者孫先生向本報反映,他於2008年1月認購了富力城一套總價700多萬元的底商。購買時售樓員承諾按國家規定標准全天供冷供熱,但到正式簽合同時又變成了分時間段供冷供熱。孫先生要求退房,但該公司卻要求孫先生交付違約款。
2008年1月,孫先生欲購買富力城一套帶中央空調的期房。諮詢時,售房人員表示該房和居民住房一樣為全天供冷供熱。於是孫先生與天津富力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認購書』,並交付了5萬元定金。隨後,孫先生又於2008年3月11日交付了總房款的10%及開發商代收的契稅、維修基金共計1004318.04元,交此款時售樓方未出示購房合同及物業合同,尤其是限時供冷供熱合同。
因只有在交齊全款後纔能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所以在交完首批房款後孫先生還要在銀行辦理按揭手續,當孫先生按交款通知單去交剩餘首付款並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售樓處的財務人員這時拿出一份《商業物業供冷供暖合同》讓孫先生簽署,合同上稱:夏季供冷時間為每日7:30至23:30,冬季供熱時間為每日7:30至24:30。
孫先生介紹,他的公司主要經營酒類,尤其是高檔葡萄酒,葡萄酒對存放溫度有較高的要求。孫先生表示不能接受此項條款,並拒絕簽署,當即要求退還首批付的房款及各項費用。後經過多次協商問題都沒有解決。該公司認為孫先生沒有交剩餘房款已構成違約,違反了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認購書,已經於2008年9月委托律師致函孫先生,催促孫先生盡快交付逾期款。
南開消協接到投訴後多次與天津富力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聯系,該公司客服部人員表示,該公司認為消費者已構成違約,如退款應該承擔違約責任。因為消費者簽訂《認購書》第十一條有明確規定:『乙方確認,乙方在簽署本《認購書》時,已經知悉認可雙方將簽署的《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的內容。』
南開消協表示,天津富力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提供的《認購書》只是針對《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的內容做出的規定,此合同並沒有體現《商業物業供冷供暖合同》的內容。此條款規定與消費者所反映問題不相關,不能證明消費者在交款前已悉知供冷供暖有時間段的限制。富力城銷售中心如沒有告知消費者供冷供熱有時間段的限制,是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侵害。該公司如有充足證據證明消費者在交納定金前就已知悉『供冷供暖』有時間限制,應向消協提供文字證據。
截至記者截稿,該公司並未向南開消協提供上述文字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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