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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購房合同並交了首付款後,敬先生發現鑫天置地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天置地)已把房屋另賣他人。認為對方除雙倍賠償自己定金外,還應賠償自己新購房屋的差價,敬先生將對方告上法院。記者昨天(5月6日)獲悉,朝陽法院一審支持了敬先生的主張。
2007年10月,敬先生看中了崇文區花市棗院一套價值146萬餘元的房屋,並和鑫天置地房地產經紀公司簽訂了《房屋代理銷售協議》。當天,敬先生支付定金1萬元,雙方還約定在2007年12月28日前完成過戶。
此後不久,敬先生交了73萬元的首付款後,開始催促鑫天置地辦理過戶手續,但對方一直推托。敬先生最後獲悉,鑫天置地已把這套房屋賣給了其他人,且已經在房管局辦理了過戶手續。在此期間,房價卻上漲迅速。
事發後,在崇文區房管局的協調下,鑫天置地陸續將73萬元退還給了敬先生。但敬先生認為,當時他和中介約定,簽協議後鑫天置地不得將房屋再賣給別人;若違約,鑫天置地應雙倍返還定金。同時,房屋價格瘋狂上漲,鑫天置地還應賠償自己買房時的房屋差價,一共15萬元。
案件審理中,評估機構對類似房屋的價格進行評估,確定這套房屋在2007年12月28日時的市場價格約為163萬餘元。
最終,朝陽法院認定,鑫天置地的行為已經違約,房屋漲價後,敬先生已經不可能以同樣的價格購買到同樣地段、同樣方位的房子,這給敬先生造成了潛在利益的損失。作為違約方,鑫天置地除應雙倍返還敬先生定金2萬元(起訴時已返還1萬)外,還應酌情賠償房屋差價損失9萬元。(記者劉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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