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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認為樓下底商『擾民』,於是起訴物業公司,要求其退還物業費並賠償違約損失,但是沒有獲得一審法院的支持。
市民張先生(化名)稱,他自2003年5月份入住某小區以來,底商飯店油煙異味、清晨豆漿機噪音、做早點人為大聲喧嘩的雜音等環境污染一直存在。早在2004年他就向物業公司提出書面要求,要求其履行職責,制止環境污染,改善服務,但物業公司卻一再推卸責任。
張先生認為,由於物業公司的不作為,給他的生活造成了嚴重影響,損害了其作為業主的合法權益,所以起訴要求物業公司退還2003年物業費255元,限期整改小區環境,賠償違約損失1000元。
但是對此,物業公司卻表示,小區沒有底商,一到六樓都是住戶。張先生所述的樓是公建設施,公建內確實有經營早點的店鋪,物業公司核實後得知,商鋪有營業執照,經營地點是經過工商部門允許的,屬於合法經營。而且物業公司也曾找過商鋪,商鋪也配合了整改,噪音問題早已解決。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物業公司認為已經履行了相應職責,所以不同意張先生的訴訟請求。
河東法院認為,物業公司作為具備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與張先生居住小區的業主會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是平等主體的法人、自然人之間設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具有法律約束力。關於張先生提到的噪音及油煙污染問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對此並無約定,且該問題是相鄰關系糾紛,實際侵權人並非物業公司,張先生應向實際侵權人主張權利。關於張先生要求退還已交納的物業費及賠償損失的請求,沒有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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