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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首次出臺《天津市地下空間規劃管理條例》。從2009年3月1日起,地下空間不得建設住宅、敬老院、托幼園所、學校等項目。這是記者從昨天召開的市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獲悉的。
為合理開發利用本市的地下空間資源,本市規定地下空間規劃是城市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地下空間要做到平時與戰時的結合,保障平時合理利用和戰時以及突發事件、防災抗災的應急使用。所有地下空間的建設、使用不得影響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的安全。新條例還要求,醫院病房不得設置在地下,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地下建設項目要按照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地下建設項目施工時,如果造成相鄰的地上、地下建築物、構築物損毀的,當事人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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