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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中心一位負責人介紹:『從前期排查情況看,不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購房者,在公積金貸款保障范圍內的繳存職工,存在開戶時間不足、繳存餘額不多、單位繳存不正常等問題,按照相關管理規定,在貸款中辦理中存在一寫問題。同時了解到,申購經濟適用住房的職工都是低收入家庭,是住房公積金制度應重點幫扶的群體,在確保貸款安全的大前提下,調整相關政策,根據每個繳存單位和每名申貸職工家庭的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幫助他們解決貸款難題。』
調整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放寬申貸條件的限制。夫妻其中一方正常連續繳存公積金一年以上,購房合同簽訂人不是繳存人的,也可直接申請公積金貸款。二是放寬可貸金額的限制。對單位正常連續繳存但個人帳戶餘額不足的職工,原則上允許職工補繳公積金。非經濟適用住房貸款的職工不允許補繳。三是適當放寬個人征信的審批。對個人征信為『關注』類的職工,經辦人員根據借款人及家庭的資產、負債、信用記錄等情況擬定同意或不同意發放貸款的意見後,可直接提交管理部主任進行審批,不需再報市中心領導審批。四是適當放寬職工還款能力的限制。對職工月還款額的限制由原規定不超過家庭月收入50%可放寬到不超過75%。五是經濟適用住房貸款實行預告登記加全程擔保的保證方式,免收置換保證金。對提供他處房產作抵押的,需到公證機關辦理第三者公證,在經濟適用住房取得產權證後重新辦理抵押置換手續。六是對欠繳6個月以上、開戶時間不足1年或封存時間6個月以內的單位職工,各管理部要積極做好以貸促收工作,原則上不補繳不貸款,但對這部分申請貸款的職工,各管理部可先進行統計,根據企業的效益和信譽及補繳情況,分別提出貸款意見,報市中心另行研究。
同時,中心要求各市區管理部在經濟適用住房集中上市銷售期間,結合中心『服務質量年活動』,安排專人負責做好貸款諮詢、審批等服務工作。有條件的管理部,要協調評估、擔保、公證等部門在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現場辦公,方便群眾諮詢、辦理公積金貸款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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