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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老漢以李女士的名義按揭買房,並與對方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希望李女士能為其養老送終。後該協議無法繼續履行,雙方為房子的歸屬及房款問題打起官司。
近日,福州市中院根據各方提供的證據,經再審解決了這樁復雜的糾紛。
老漢贈房給女士鬧糾紛要收回1999年8月1日,李女士購買位於晉安區的一套房子。該房總價款為26萬多元,首付款16萬多元。
交房後,李女士一直居住在該房內。同年11月,李女士向銀行借款10萬元,借期10年,用於支付購房款。此後,李女士按期還貸至2007年8月。2001年2月6日,李女士取得該房產權證。
2000年3月,陳老漢入住該房。2004年5月前,因與李女士發生糾紛,他搬離該房。
2006年,陳老漢手持《遺贈扶養協議》的復印件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與李女士的遺贈扶養關系,並要求李女士將訴爭房退還給他。
這份協議中約定:自該協議簽訂之日起至陳老漢死亡時止,陳老漢的生活起居由李女士負責照料。陳老漢出資購買的位於晉安區的訴爭房屬於遺贈扶養的組成部分。若李女士不能履行應盡義務,雙方約定的贈予行為無效,李女士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訴爭房由陳老漢按該房價值的50%回收,見證人為金女士。
不服一審判決兩人都要上訴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陳老漢提供的《遺贈扶養協議》雖是復印件,且見證人金女士未出庭作證,但該協議有起草人、見證人及其他相關人員的證言相互印證,因此法院認可該協議的真實性。
李女士未履行約定的扶養義務,致該協議無法繼續履行,因此判令解除當事雙方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
法院還判令李女士應協助陳老漢將訴爭房的所有權變更登記為陳老漢,陳老漢按該房現有評估價44萬多元的50%支付給李女士,並且返還李女士自1999年12月至判決生效之日所支付的房屋貸款。
一審宣判後,李女士與陳老漢均不服,都提起上訴。
二審認為房貸是老漢支付的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法院判令解除《遺贈扶養協議》,並要求陳老漢按訴爭房現有估值的50%,以貨幣方式支付給李女士均無不當,予以維持。
同時,根據《遺贈扶養協議》約定,可認定訴爭房的購房款系以李女士的名義而由陳老漢實際付款的。因此,一審法院認定訴爭屋的貨款金額系由李女士支付並判令陳老漢返還顯屬不當,該項判決內容予以撤銷。
再審認定女子付了部分房貸經檢察機關抗訴,福州市中院啟動了再審程序。
再審期間,李女士提出,她有證據證明,在2004年5月之後,她替陳老漢支付了訴爭屋的部分按揭貸款。二審法院認為該房的貸款全部由陳老漢支付,明顯有誤。
陳老漢則辯稱,根據《遺贈扶養協議》,訴爭屋系其出資購買的,只是當時用李女士的名義向銀行貸款。他還向法院提交了提前還款申請審批表、還款通知書等材料,以此證明他已於2007年12月與銀行結清了貸款。
市中院經再審審理認為,陳老漢提供給法院的《遺贈扶養協議》雖是復印件,但原審法院已調查過相關的起草人和見證人,確認其真實有效,可作為定案依據。
另外,在一審法院庭審調查過程中,陳老漢特別授權的代理人確認:『2004年5月之前的貸款都是陳老漢通過李女士還貸的,起訴後陳老漢就停止還貸。』
該證據證明了陳老漢於2004年5月至2007年7月期間,停止了訴爭房的還貸款,這期間李女士支付了4.5萬多元,陳老漢應將這部分錢返還給對方。
最終,法院除維持原審判定的解除當事雙方簽定的《遺贈扶養協議》、李女士應協助陳老漢將訴爭房改名及陳老漢支付該房現有估值的一半外,還判令陳老漢返還給李女士4.5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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