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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將自己的經濟適用房賣出半年卻仍未過戶時,市建委出臺文件規定,已購經適房未滿5年不能過戶。王女士與買主協商解除合同,但買主始終不肯搬出。王女士於是將買主訴至法院,訴請法院確認買賣合同無效。近日,朝陽法院受理了此案。
去年10月,王女士將位於朝陽區?頭翠城馨園的經濟適用房裝修後,准備住進去。然而因女兒學校較遠,王女士決定將房子賣出。10月22日,蘇女士前來看房後,對精裝修的新房非常滿意,於是雙方以80萬元的價格成交。當天,他們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蘇女士隨後將首筆60萬元房款交給王女士後住了進去。
今年4月8日,市建委發出《關於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有關問題的通知》,其中規定,已購經適房未滿5年不能按市場價出售;而且將全面停止辦理未滿5年經濟適用房的過戶。
王女士說,國家相關政策的調整,屬不可抗力因素,現在合同無法履行了,不是自己的原因。今年4月8日以後,她多次找到蘇女士,表示願意將60萬元錢退給蘇女士,而蘇女士需要退房,且無需支付半年來的房租。不過,蘇女士不同意。因此王女士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昨天下午,蘇女士接受電話采訪表示,市建委政策的出臺,只是限制過戶,並不影響自己買房。她認為雙方沒有必要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自己願意等5年之後再辦理過戶。
對於蘇女士的這個建議,王女士說自己並不想違規賣房,因為房子的產權屬於自己,『若相關部門追查起來,責任肯定要自己承擔』。
朝陽法院表示,將擇日開庭審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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