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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找李某借款,並將自己的100多平方米的住房抵押給李某,表示還不了錢就將房子給李某。李某將自己多年積蓄借給了石某,可是石某生意虧了,沒有能力還錢,李某要求石某要麼還錢,要麼騰房,可是石某表示,錢確實還不了,自己只有一套房,也不能給李某,在此情況下李某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
瀚洋律師事務所的單薇律師表示,本案中的李某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第七條:『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最低生活標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外,可予以執行。』
根據以上規定,李某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石某償還借款,法院會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判決李某在一定期限內歸還李某借款,如果石某確實沒有其他償還能力,李某可以依據生效的法院判決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於石某居住的房屋是100多平方米,超過了我國人均住房面積標准,因此,可以采取大房換小房的方式來滿足執行人的要求。
律師提醒,對於大額的民間借貸,出借人要充分考慮到借款人的實際償還能力,如果借款人用僅有的房屋作為抵押,而該住房面積又偏小,達不到我國人口平均住房的標准,在這種情況下,雖然法院可以查封該房屋作為借款債權的執行標的,卻無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出借人的權利將難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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