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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起訴要求解除借款合同,法庭調解成功
14日,南長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借款合同糾紛案,借款人因辦理房貸近八年後卻未能辦妥房屋抵押登記手續,被銀行方面告上了法庭,同時作為被告的還有開發商。經過法庭審理,原、被告接受了法庭調解,雙方達成提前歸還全部欠款的協議。
原告工商銀行無錫分行訴稱,2000年4月,該行下屬宜興市支行與某開發公司簽訂按揭業務合作協議,銀行為該公司開發的一小區提供按揭貸款業務,並為購房者提供相關貸款。在辦妥房屋所有權證的現房抵押之前,該開發公司為借款人還款的保證方。根據該合作協議,2000年5月30日,工行無錫分行與殷某、薛某簽訂了個人購房借款合同一份。銀行借給兩人40萬元用於購房,借款期限為15年。銀行認為,直到今年,借款人也未能辦妥房屋所有權證和抵押登記手續,影響了貸款安全。該行遂訴至法院,提出因被告責任解除借款合同等。
被告方則認為,借款人每月照常還款,無違約行為,擔保方實力雄厚,能保證借款合同履行,要求駁回銀行的訴訟請求。
經法院調解,雙方當庭達成協議,借款人將於今年6月15日前向銀行還清所欠的全部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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