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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後,開發商『囤地』將付出代價。昨天,鄭州市政府以政府令形式出臺《鄭州市閑置土地處置辦法》。該《辦法》將於今年7月1日起實施,屆時,開發商拿到土地使用權滿1年仍未動工,將被認定為閑置土地,被認定為閑置土地後,該宗土地將不能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出租手續。
土地閑置滿1年不滿2年的,還要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征收土地閑置費。而如果開發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政府將無償收回閑置土地使用權:未選擇限期開工;開工後仍符合閑置土地條件;未繳清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未按時足額繳納土地閑置費和增值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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