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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衷炒股無可厚非,但挪用住房公積金炒股,則為黨紀國法所不容。記者從安徽省利辛縣人民法院獲悉,亳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原利辛管理部主任李偉挪用公款195萬餘元近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
經利辛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李偉曾擔任亳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利辛管理部主任職務。2002年至2005年初,李偉從其在利辛縣收取的住房公積金中非法提取錢款,用於個人投資期貨,購買股票、房產等投資,先後挪用公款達195萬餘元。案發後,李偉主動向檢察機關投案,供述犯罪事實,並退出贓款90多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偉的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鑒於李偉主動投案,並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又退出部分贓款,有認罪、悔罪表現,具有法定及酌情從輕處罰情節,故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並追繳全部涉案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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