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逐步推行住房商品化,鼓勵職工購買住房,加快住房資金循環,根據《天津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市城鎮范圍內的公有舊住房(含單位自有產)向個人出售,均按本辦法執行。
公有舊住房系指房改方案實施前已分配給職工住用的公有住房。
第三條 凡屬建築基本完好、產權無糾紛的公有舊住房,均可向職工出售。但已列入舊區改造規劃的、主要交通乾線臨街的、具有歷史文物保護價值的房屋以及政府代管和外產房屋等不得出售。
第四條 職工購買公有舊住房,必須是現房屋承租人,有租賃合同、有當地常住戶口和本人工作單位證明,向產權單位提出申請,經批准後辦理購房事宜。
第五條 出售公有舊住房按建築面積計算,售價按重置價結合成新折扣計算,並以房屋座落地段、樓層、朝向等條件為調劑因素評估實際售價。
舊房的重置價以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公布的標准房價為准。房屋成新按《房屋新舊率計算表》(附件二)結合《房屋新舊程度評定標准》(附件一)評定。
第六條 出售公有舊住房,須由產權單位向房屋所在區、縣房改辦申報出售計劃,經審核批准發給《出售住房許可證》後,到房屋所在區、縣房地產交易所辦理價格評估、成交等手續。
第七條 購買舊住房應一次付清房款。一次付款有困難的,可向房改金融機構申請抵押貸款,但必須先儲蓄售價的30%。
第八條 單位自管產舊房出售給本單位職工的,可以分期付款,首次交款不得少於房價的30%,每多交10%,可以減收2%。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過十年。
第九條 一次自費付清房款的,在售價的基礎上減收20%。
申請抵押貸款購房的,不享受減收20%的待遇。
第十條 職工首次購買公有舊住房用於自住的免交房產稅和契稅。出售公有舊住房免交營業稅。
第十一條 職工以標准價購買的住房,擁有部分產權,按私產管理,可以依法佔有、使用和繼承,不得贈與他人。全部交清房款的,產權證件發給購房人;分期付款或貸款的,產權證件由售房單位或貸款單位保存,待交清欠款後退給購房人。擁有部分產權的,應在房屋產權證書上注明購房人的產權份額。產權份額按綜合造價與實際售價的比例計算。
第十二條 職工以標准價購買的住房,五年內不准出售。五年後出售的,所得價款在扣除有關稅費後,按產權份額與原產權單位分配。五年內確需要出售的,由原售房單位或房管部門原價收購。分期付款尚未交清欠款的,不得出售。
第十三條 單位出售房屋後,對保留產權的部分,仍可提取固定資產折舊費和大修理基金。
第十四條 售房單位應從售房款中提取10%作為已售房屋的公用部位維修基金;購房人應預交相當於購房價款1%的資金作為公用部位的維修資金。以上資金均暫由房屋所在區、縣房管局管理和監督使用。
第十五條 出售公有舊住房回收的資金,作為售房單位的住房基金存入建設銀行市分行房地產信貸部,專項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 凡違反本規定擅自降低房屋售價使國家財產受到損失的,視情節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天津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並監督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
一、房屋新舊程度評定標准
二、房屋新舊率(按使用年限)計算表
三、地段環境調整系數表
四、朝向調整系數表
五、樓層調整系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