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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業主同住一幢樓,享受一樣的物業服務,可物業公司卻按照不同的標准收取物業費,從而引起糾紛。
去年年初,孫先生購入某小區的一套二手房。如今近兩年過去了,他一直拒絕交納物業費。因為他偶然看到鄰居家的物業費單據上標明『0.2元/平方米/月』,可他家的物業費標准卻是0.45元/平方米/月。『物業提供的服務都一樣,憑什麼我要比別人多交費?』對此,小區物業公司表示,孫先生所購房屋的原主人是通過開發商直接購買的房子,因此房屋性質屬於商品房,應按較高標准收取物業費;而其他業主基本通過單位分房或安置等途徑得到房屋,所以可按公房標准收費。
對同一幢樓的居民,物業公司究竟能不能按照不同標准收取物業費?
說法
上海步界律師事務所張玉堂律師指出,根據有關規定,同一住宅小區或者同一幢居民樓,如果接受的物業服務也是相同的話,物業費應當按照相同的標准收取。
法律規定,在業主大會成立之前,物業費的收取標准由建設部門確定。在業主大會成立之後,則由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共同協商確定。不管是哪一種情形,物業費的收取標准應該是相同的。同時,物業費應該按照質價相符的原則來確定,也就是說,可以收取多少物業服務費,取決於物業服務企業所提供服務的數量、種類和質量。同樣的服務理應收取同樣的物業費。由此可見,物業公司以房屋性質為由向孫先生收取不同標准的物業費,沒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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