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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健龍物業公司曾是星海中龍園的前期物業,因其管理服務不善,遭到大部分業主的質疑,最終撤出了該小區。在小區衛生無人處理的情況下,新物業景垣進入該小區進行『整改』,這一整改就是一年多的時間,在此期間,並未與業主以及業主委員會簽訂新的服務合同。
2006年8月21日,景垣又撤出了該小區。8月30日,通過街道、派出所、物業辦、業主委員會的開會協調,對物業費的收取達成協議,按整一年的范圍來收取。盡管如此,事後,該小區32名業主一直未交費。他們的理由是與景垣物業間沒有物業管理合同關系,是原物業公司為他們提供的服務。
2007年,景垣物業將這32名業主訴至法庭,被告以原告的訴訟主體不適當而拒絕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沙河口區人民法院一審查明後認為,小區業主接受了原告為其提供的服務,雙方事實上已達成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業主理應向原告繳納物業管理費。從證據來看,原告已進入小區長達一年多時間,雖並未與業主委員會簽訂合同,但事實已提供物業服務,整改包括提供服務。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當時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法院一審判決,薛某等32名業主均給付大連景垣物業公司2005年6月至2006年6月間的物業費。
此後,不服判決的薛某等7人又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二審認為,景垣物業公司對業主提供了服務,並具有物業收費資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業委會作出的決定,小區的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受該行為的約束,且已有部分業主向景垣交納了物業費。2007年12月4日,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這7名業主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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