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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本市信息化發展,規范信息化建設和管理,發揮信息化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信息化規劃、信息化工程建設、信息技術推廣應用、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信息產業發展、信息安全保障和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市信息化發展應當遵循統籌規劃、統一標准、科學建設、資源共享、深化應用、安全可靠的方針,堅持以信息化帶動工業化,以工業化促進信息化,不斷提高全市信息化水平。
第四條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信息化的管理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信息化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信息化的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科學技術、公安、通信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信息化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信息化工作的領導,將信息化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六條 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信息化建設。
市人民政府建立專項資金,用於推動和引導信息化建設。
第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積極引導和推進職工學習信息技術知識、參加信息技術教育培訓活動。
第八條 本市建立信息化專家諮詢制度。信息化的決策、規劃、標准制定、重大項目建設,應當經過專家論證或者聽取專家諮詢意見。
第九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信息化促進活動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信息化規劃
第十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信息化規劃工作,按照國家信息化發展戰略的總體要求,結合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科學預測,統籌協調,編制信息化規劃。
第十一條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國家信息化專項規劃與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編制市信息化發展總體規劃,按照程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二條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本市信息化發展總體規劃,編制本市相關信息化專項規劃。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市信息化發展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編制本部門、本地區的信息化規劃,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在編制信息化規劃時,編制部門應當通過公示、聽證等方式廣泛征求社會各方面意見。
第十五條 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將信息化規劃及其執行情況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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