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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同時滿足以下三項標准的住房確定為普通住房
(一)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以上(含1.0);
(二)單套建築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三)住宅成交單價符合以下條件:
1.坐落於和平區的住房,成交單價低於8700元/平方米(含8700元/平方米);
2.坐落於河西區的住房,成交單價低於7100元/平方米(含7100元/平方米);
3.坐落於南開區(包括新技術產業園區)的住房,成交單價低於6800元/平方米(含6800元/平方米);
4.坐落於河東區的住房,成交單價低於6200元/平方米(含6200元/平方米);
5.坐落於河北區的住房,成交單價低於6100元/平方米(含6100元/平方米);
6.坐落於紅橋區的住房,成交單價低於5600元/平方米(含5600元/平方米);
7.其他區縣的住房,成交單價低於5000元/平方米(含5000元/平方米)。
二、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於調整我市普通住宅標准及契稅等房地產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津地稅發〔2006〕3號)第一條關於普通住房價格標准的規定同時停止執行。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市地稅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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