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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注冊房地產經紀人執業專用章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注冊房地產經紀人管理,規范注冊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行為,保障房地產經紀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天津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實行注冊房地產經紀人制度。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注冊房地產經紀人主管部門。
房地產市場管理處負責對注冊房地產經紀人執業專用章的刻制、發放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負責對本轄區注冊房地產經紀人執業專用章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條房地產經紀人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應當在房地產經紀中介服務合同中簽名,並加蓋執業專用章。
第四條注冊房地產經紀人應當到房地產市場管理處申請領取執業專用章,並提交《天津市注冊房地產經紀人執業專用章申請表》、《房地產經紀人注冊證書》。
執業專用章由注冊房地產經紀人保管和使用。
第五條注冊房地產經紀人應當將執業有效期內執業專用章使用情況,按季度填寫《天津市注冊房地產經紀人執業情況登記表》,並由房地產經紀機構加蓋公章後報經營地址所在區(縣)房地產管理局。
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應當按年度填寫《天津市注冊房地產經紀人執業情況匯總表》,加蓋公章後報房地產市場管理處。
第六條持有執業專用章的注冊房地產經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地產市場管理處收回執業專用章並公告:
(一)撤銷或被依法吊銷《房地產經紀人注冊證書》;
(二)脫離房地產經紀工作崗位連續兩年(含兩年)以上;
(三)在兩個或兩個以上房地產經紀機構執業;
(四)房地產經紀機構偽造、涂改執業專用章,注冊房地產經紀人轉讓、租借執業專用章;
(五)利用執行業務之便,索賄或支付回扣進行不正當競爭;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天津市注冊房地產經紀人執業專用章申請表》
2.《天津市注冊房地產經紀人執業情況登記表》
3.《天津市注冊房地產經紀人執業情況匯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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