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管理,推進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作的規范和有序開展,根據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天津市礦產資源管理條例》、《天津市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2006年-2015年)》、《天津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2004年-2020年)》以及財政部《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及價款使用管理辦法(試行)》(財建〔2003〕53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是指采用工程措施、生物措施等對已破壞的礦山地質環境進行地質災害治理、生態環境修復以及礦山廢棄土地復墾為一體的專項工程。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利用中央財政或市級財政資金開展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負責制定本市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年度計劃,並組織項目的申報、設計審查、驗收和監督管理;區縣國土資源分局、薊縣地礦局(以下統稱區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指導下,負責轄區內項目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項目申報
第五條 因采礦活動造成的植被和景觀破壞、地面開裂、地面沈降、地下水污染、山體崩塌、滑坡以及土地廢棄等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確需治理的,可以申報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申請中央財政或市財政資金支持。
第六條 治理責任主體因歷史原因滅失或不明的廢棄礦山、閉坑礦山和因政策原因關閉的無主小礦山群采區,其申報單位為區縣人民政府或區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正在開采的礦山,申報單位為礦山企業。
申報單位在申報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時,區縣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要出具配套資金證明或關於配套資金承諾的證明文件。
第七條 申報中央、市級財政支持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必須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由項目申報單位委托具備相應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乙級以上(含乙級)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制。
第八條 新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括:項目的目的意義、實施方案和期限、技術路線和方法、投資概算、申請財政資金數額及使用方向、項目實施的保障措施、預期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項目實施的風險與不確定因素等。
續作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除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交上年度項目實施情況報告。
第九條 申報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市有關政策和支持方向,符合《天津市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天津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天津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十條 申報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要目標明確,治理工程重點突出,治理技術先進,實施計劃可行,投資預算合理,具有較好的環境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十一條 申報中央財政支持的項目,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組織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初審,按照重點、一般排序報國土資源部審批;申報市級財政支持的項目,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組織立項審查。
第三章 項目實施
第十二條 經批准的中央財政、市級財政支持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委托具備相應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乙級以上(含乙級)設計資質的單位,依據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任務書編制項目設計,經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組織專家審查並下達設計批復後方可實施。
第十三條 項目設計方案、投資預算一經確定,原則上不作調整,如遇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應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批准的項目設計方案,組織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施工;要努力采用先進實用技術,力求做到用盡可能少的投入,取得更好的治理效果。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市招投標的有關規定,對項目中應進行招標的工程,通過招投標確定工程施工單位。
第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在施工現場設立公示牌,接受群眾和社會的監督。
公示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工程內容、承擔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
第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項目實施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有關的法律、法規,保證項目安全實施,並依法承擔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七條 實行項目進展情況定期報告制度。項目承擔單位應對工程進展、主要成果、經費使用情況、工程質量等,以季報、半年報、年報向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報告。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全部治理工作;項目未按期完成的,項目承擔單位應提出延期申請並說明情況,及時報告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