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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北京市房地局的有關規定及買賣契約的約定,外銷商品房在簽訂完房產買賣契約後30天內,買賣雙方須到國土房管局辦理預售預購登記手續,在辦理房產立契過戶時,雙方應繳納如下稅費:
1、契稅:1)在1997年10月1日之前簽約購買商品房的購房人如果是個人或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6%的契稅。2)在1997年10月1日之前簽約購買商品房的購房人,如果是港、澳、臺同胞或華僑應繳納3%的契稅。3)在1997年10月1日之後簽約購房的購房人,應繳納4%的契稅。4)在1999年8月1日之後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宅的購房人,每套住宅建築面積不超過120平方米的各類商品房應繳納2%的契稅,建築面積超過120平方米的應繳納4%的契稅。5)在1999年8月1日之後購房的購房人,在購買1998年6月30日以前開發商已建成並已竣工驗收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時,出具開發商在財政部辦理的免契稅手續後,免繳契稅。6)在2001年9月10日之後簽約購房的購房人,購買建築面積超過120平方米的商品房,120平方米以內部分按2%繳納,120平方米以上的面積按4%繳納。
2、印花稅,買賣雙方在辦理立契過戶時各繳納總房款0.5?印花稅。
3、公共維修基金,在辦理產權過戶時,如購房人在1999年1月1日之後購買的商品房,還應繳納2%的公共維修基金。公共維修基金的設立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在辦理產權證時購房人應繳納房屋產權登記費、工本費、土地勘丈費等相關的小額雜費。(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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