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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事務公證是公證機構的傳統業務,在加強、完善地產管理,穩定房產市場秩序,預防房產糾紛,減少房產訴訟,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事業的改革和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房產公證內容廣泛,包括:房產買賣、租賃、抵押、繼承、贈與、商品房預售、產權轉讓、房產互換、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公證等。近幾年來,一些公證處還開辦了單位住房分配公證、房改房轉讓公證等新業務。
根據司法部與建設部聯合下發的《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規定:
(1)繼承、贈與房產,當事人應當先辦理繼承、贈與公證,然後持公證書和有關契證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2)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
(3)涉外及涉港澳臺的房產所有權轉移行為,必須辦理公證,然後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登記等行政手續。
(4)各地房地產管理機關與司法公證機關可以根據本地情況,制定本地其他房產事項必須公證的規定。此外,國家、地方在一系列法律、法規、規章中規定,涉及房屋產權變更、形態改變、處理涉外及涉港澳臺房產的法律行為、事實必須辦理公證。如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房屋拆遷中的補償、安置協議可以辦理公證。代管房屋、有產權糾紛的房屋、在規定期限內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達不成新的抵押協議的房屋的拆遷,應當由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處暫行辦法》規定,委托他人代辦房屋所有權登記的,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委托書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一些地方法規中規定,私有房屋的繼承、贈與、析產、買賣、轉讓、抵押、租賃,商品房和住房制度改革中職工住房的預售、買賣、抵押、轉讓、繼承、贈與、互換等,應當辦理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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