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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過購房經歷的人都知道,在購房過程中,購房人的工作單位、聯系電話都會如實告知房地產公司。近日有讀者向本報編輯部反映,自從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協商退回購房訂金後,不時接到一些裝修公司的電話,詢問是否需要裝修服務。經過了解,是當初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將該讀者購房時填寫的個人資料『泄露』給了裝修公司。
-『攬活兒』電話讓購房人心煩
讀者柳女士去年初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了認購書,約定購買該公司開發的某樓盤一套三室一廳的公寓。由於開發商不能按認購書規定的期限與柳女士簽訂正式《預售合同》,柳女士決定退房。幾經交涉,柳女士終於索回訂金。然而,事隔不到半年,柳女士的手機開始接到招攬裝修工程的電話——一家裝修公司的業務人員向柳女士推薦自家的裝修工程質量過硬、服務態度良好,希望柳女士能夠考慮選擇該家裝修公司進行裝修。當時柳女士還沒有選好房子,談不上裝修,於是禮貌地回絕了裝修公司。可是,這家裝修公司的業務人員每隔幾天就會給柳女士打來電話,不斷請柳女士考慮選擇這家裝修公司。
-柳女士個人資料被『泄露』
被電話攪得心煩意亂的柳女士很納悶:自己的手機號碼只有本單位同事與一些親友知道,裝修公司如何得知?當這家裝修公司再次打來電話時,柳女士開始盤問裝修公司的業務員。經過追問,裝修公司業務員講,是房地產公司把柳女士的聯系方式透露給裝修公司的。
-裝修公司:取得購房人資料是有償的
記者幾經周折與這家裝修公司取得聯系,與柳女士打了多次交道的業務員承認是從房地產公司處得到的柳女士的相關資料。據這位業務員介紹,從房地產公司搞一些客戶資料是聯系業務的方式之一。一般情況下,購房客戶在入住後需要進行裝修,掌握這些客戶的聯系方式直接通話聯絡,目標人群明確,成功率比業務員『大撒網』去『撈客戶』高得多。
-售樓員:提供客戶資料有利可圖
一位多年來『轉戰』多家房地產項目的售樓人員,在接受采訪時向記者透露了有關客戶資料的『轉手』情況:售樓處所掌握的購房人材料是裝修公司的『肥肉』,掌握這些資料的售樓人員也會在『轉手』交易中得到好處,一家裝修公司從售樓員手中得到購房人資料所承諾的『好處』是根據這些資料聯系成功的裝修工程造價的2%。
-律師:開發商的行為是侵權行為
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秦兵律師認為,開發商的這種出賣業主個人信息資料的行為可以被視為侵害業主的隱私權。一般認為隱私是一種與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當事人不願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隱私包括三種形態,一是個人信息,二是個人私事,三是個人領域,隱私權的性質為人格權。一般情況下,業主的個人隱私權的基本內容包括以下四項權利:一是隱瞞權,即有權對於自己的隱私進行隱瞞,不為人所知。二是隱私利用權,對於自己的個人資訊進行積極利用。三是隱私維護權,業主對於自己的隱私享有維護其不可侵犯的權利,在受到非法侵害時可以依法尋求司法保護。四是隱私支配權,業主對於自己的隱私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支配。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侵害隱私造成名譽損害的,依侵害名譽權處理,在實務中也是這樣做的,顯然采用的是間接保護的方式。侵害隱私權的行為主要分為以下幾種:一是刺探、調查個人情報、資訊。二是乾涉、監視私人活動。三是侵入、窺視私人領域,包括私人住房、日記、身體、箱包、通信等。四是擅自公布、非法利用他人隱私。
-開發商對此應賠償業主損失
秦律師認為,侵害隱私權,開發商應當予以損害賠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和財產利益的損害賠償。還可以根據情況,選擇適用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責任形式。
-約定保密責任防止『泄密』
為防止此類問題,購房人最好在簽約時與開發商約定保密責任:如泄露業主個人信息,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如可以描述如下:買受人的個人信息未經過買受人書面許可不得向與非買賣合同無關的第三人公開,否則出賣人將按日承擔一定數量的違約金。當購房人接到電話打擾時,可采取證據保全以備維權時有據可查:請公證處進行證據公證,或者要求裝修公司作證,證明是開發商將業主的名稱與地址告訴了裝修公司。另外,一般情況下,裝修公司這種行為會發生於小區內的很多人,此時各業主可采取集體討說法的形式,共同委托律師進行集體訴訟。(劉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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