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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與市電車公司運營二場簽約購買房屋一套。入住後門廳吊頂脫落,室內電器、家具被砸壞。因機構改革,市電車公司第二運營公司被撤銷,房屋產權劃歸市公交總公司第七客運分公司所有。李女士狀告市公交七公司索賠,近日,法院一審判決,市公交七公司賠償4600餘元。
-吊頂脫落,業主索賠
李女士在起訴書中講,『1997年1月7日我與電車公司運營二場簽訂購房協議,購買朝陽區薈康苑3號樓1門601號復式房屋一套,購房款5萬元。
1998年6月入住上述房屋。房屋產權證正在辦理過程中。』
2000年7月1日下午4點多,李女士家突然發出一聲巨響,之後,李女士發現一樓門廳吊頂脫落。李女士當時給電車公司及物業公司打電話要求解決問題,被答復下周一解決。於是,李女士只好自己請來民工清理了現場。後電車公司來看情況,並於2000年8月24日做了房屋安全鑒定。鑒定結論為:抹灰層粘貼不牢、薄厚不均,屬房屋質量問題。因房屋存在安全隱患問題,物業公司將一層臥室房屋頂面砸下來。李女士要求被告賠償修復房屋及損害物品的經濟損失3642元、誤工費1000元、清理費300元、買暖氣費350元、更換暖氣片費688元、租房費1800元、電費850元、精神損失費4000元、重新修復房屋頂面致使房屋高度降低的損失5000元,索賠額達到1.7萬餘元。
-電車公司承認房屋出現問題
被告北京市公共交通總公司第七客運分公司當庭做出辯解:原告是與電車二場簽訂的購房協議。後電車二場合並到我公司,原告所購買的房屋產權劃歸我公司所有。原告所購買的房屋出現問題,開發商和物業管理公司也應負責任。因此不同意李女士的索賠要求。
-法院判電車公司賠償損失
法院查明:1997年1月7日李女士與北京市電車公司第二運營分公司簽訂購房協議,購買朝陽區薈康苑3號樓1門601號復式房屋一套,購房款5萬元。1998年6月李女士入住。後因機構改革北京市電車公司第二運營分公司被撤銷,原告所購買的房屋產權劃歸被告北京市公共交通總公司第七客運分公司所有。
2000年7月1日16時許,李女士家一樓門廳吊頂脫落,家中部分財產受損。2000年8月24日公交七分公司委托市房屋安全鑒定總站對房屋進行了安全鑒定,鑒定結論為:客廳和南臥室現澆?板板底抹灰基層處理不當,致使現澆板與抹灰層粘結不牢。另外,抹灰層厚度太厚及抹灰層厚度差異較大也是導致其脫落的重要原因。經現場檢測,現澆板未發現有裂縫等結構性損壞現象,板底抹灰層的脫落並不影響該樓板的安全使用。因原告房屋存在安全隱患問題,物業管理公司將原告房屋一層臥室頂面砸下來。
庭審中,本院委托北京市朝陽區價格事務所,對原告房屋頂面修復及受損財產價值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3642元。
法院認為:被告北京市公共交通總公司第七客運分公司作為房屋產權繼受人,理應對出售給原告的房屋安全質量問題負責任。原告因所購房屋的質量問題,致使部分財產受損,被告理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因解決問題清理現場、誤工等合理經濟損失,被告亦應予以賠償。經濟損失具體數額,本院依法酌定。被告要求房屋開發商和物業管理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可另案解決。法院判決北京市公共交通總公司第七客運分公司賠償原告李女士修復房屋費及物品損失費3642元,並賠償李女士經濟損失1000元。(姜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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