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業主認為物業管理存在問題,能否在公共場所張貼『召開業主大會』通知,並召集部分業主開會呢?市二中院近日審結了這起物業管理糾紛案,判決白女士不得在該公寓公共場所張貼通知。
去年11月,房地產開發經營中心起訴至一審法院稱,10月份白女士連續兩天在公寓大堂內張貼召開業主大會的通知,串聯業主拒絕交納水、電、暖、物業管理等費用,要求白女士停止張貼任何形式的書面材料並制止召開業主大會,就書面材料所造成的不良影響,在同等范圍內書面賠禮道歉。
白女士則認為,張貼通知的位置是住宅樓一層的電梯前廳,在此張貼通知,未違反住戶公約的約定,集會自由是公民的權利,自己沒有串聯業主拒絕交納水、電、暖、物業管理等費用,亦未對房地產開發經營中心造成侵權。
一審法院判決白女士敗訴後,白女士不服,上訴到市二中院。市二中院經審理認為,白女士在公寓1號樓一層電梯通道內張貼通知的行為違反了雙方的約定,並給房地產開發經營中心的物業管理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響,一審法院據此判決白女士不得在公寓公共場所張貼的處理適當。白女士如認為房地產開發經營中心的物業管理工作存在問題,可通過正當途徑,妥善解決。白女士認為其張貼通知的地方不屬於公寓的公共區域,召集業主大會是為維護合法權益等訴訟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對其上訴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劉慎良)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