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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定金,是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保證合同履行,於合同成立時或合同沒有履行前,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給予對方一定數額的款項。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預付款是當事人一方在履行合同時,預先向另一方支付總價款中部分價款。
定金與預付款都具有預先給付的性質,在合同履行後都可以抵作價款,但二者具有很大區別:
①定金是為經濟合同的履行,起擔保作用。而預付款屬於履行合同的一部分,不具有擔保作用。
②定金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適用定金罰責,即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而預付款則不具有這個作用,當事人交付後而不履行合同的,不發生喪失或雙倍返還效力,收款方應如數返還,但違約方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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