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規定》中規定,房屋所有權人可依法處分其房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准買賣:
①無合法產權證件或產權證件被注銷的;
②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③依法公告拆遷的;
④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
⑤違章建築;
⑥依法限制產權轉移的。